苏州市管公积金
关于调整市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苏房金[2003]50号
各承办银行:
为进一步发展个人住房公积金(下称公积金)贷款业务,规范公积金提取凭证管理,简化操作程序,方便群众办事,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现对市区公积金贷款、提取等有关规定调整如下:
一、取消共同共有产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需具有市区城镇常住户口的规定,调整为共同共有产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可不受户籍所在地限制。
二、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中,借款人一方或夫妇双方或共同共有产借款人的公积金月缴存额或缴存额之和,仍按2003年6月份公积金调整前的月缴存额计算贷款额度。
三、工、农、中、建、交行向借款人出具的住房贷款还贷证明,应统一使用由市公积金中心印制的住房贷款还贷证明(见附表)。
建行原《个人住房贷款还款记录卡》及其他商业银行自制的住房贷款还贷证明可继续使用。
四、取消职工提取公积金留存身份证复印件的规定,调整为查验本人身份证原件,并将其身份证号码登记在提取申请书上。如委托代办提取手续的,还应将代办人身份证号码同时登记在提取申请书上。
五、本通知未涉及的内容,仍执行原规定。
六、本通知自二OO三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住房贷款还贷证明(略)
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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