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管公积金
关于苏州市市区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的通知
苏房金[2002]2号
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大专院校,各直属单位:
为大力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互助作用和“低存低贷”的政策优势,进一步提高职工购买住房的支付能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对苏州市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作如下调整:
一、关于贷款对象和资格条件
1、取消一对夫妇只能享受一次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调整为,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配偶未借贷或已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买新建普通住房和存量成套住房,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取消借款申请人必须具有苏州市市区常住户口的规定。调整为,凡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时足额连续六个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具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格。
二、关于可贷额度、贷款最长期限
1、取消贷款最高限额的规定。调整为,借款申请人购买新建普通住房,可贷额度原则上为住房总价的70%,最高为80%;购买存量成套住房,可贷款额度原则上为住房评估价的60%,最高为70%。
2、延长贷款期限。购买新建普通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延长到三十年;购买存量成套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延长到二十年。
3、放宽借款申请人贷款期限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调整为,借款申请人可在法定退休年龄上加十年为最长贷款期限。
三、关于自(翻)建成套住房贷款担保
放宽自(翻)建成套住房贷款质押担保方式的规定。调整为,借款申请人自(翻)建成套住房贷款的,可选择质押担保或抵押担保方式。
四、此前原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涉及的内容,仍执行原规定。
五、本通知自二OO二年八月二十日起执行。
二OO二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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