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管公积金
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各市(区) 财政局、公安(分)局 、 人民银行支行: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文件,根据本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规范改进提取政策
按照“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及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精神,规范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一是优先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根据我市租金水平合理确定并及时调整提取最高限额。二是重点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三是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封存满半年后,未在我市正常就业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外地户籍职工可以办理销户提取手续。四是缴存职工申请将缴存在苏州大市范围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我市的,须在我市稳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以上。原则上必须由本人办理,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单位代办。
二、优化提取审核流程
对缴存职工在缴存地租赁或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离休退休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进一步简化审核流程,积极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网上咨询,大力推行网上审核和业务办理,缩短审核时限。缴存职工提取申请材料齐全的,审核无误后应即时办理。需对申请材料进一步核查的,应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异地购房尤其是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三、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一是对其中已提取资金的,要按照《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一)至(三)款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二是要按照《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失信惩戒实施细则》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失信惩戒,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失信记录要如实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我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出现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四、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要合理设置住房公积金提取受理、审核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岗位制约,实行定期轮岗。完善内审稽核机制,形成前台受理审核、后台重点复核、内审部门稽核“三道防线”。委托商业银行受理审核的,要将防控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纳入业务考核,与受托资格和手续费挂钩。健全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开展专题业务培训,提升廉政意识和鉴别能力。对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便利,涉及职务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推进部门信息共享
全面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建立与我市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及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的信息共享机制,联网核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人的个人身份、户籍、房产交易、就业、社保、婚姻登记、不动产登记等信息,确保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和要件真实准确。要积极主动提出信息共享需求,相关信息管理部门要予以支持。同时要做好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
六、建立跨地协查机制
要尽快建立防范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跨地协查机制。各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对需核查申请人异地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户籍等相关信息的,可商请信息产生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相关信息管理部门代为核查。对于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核查要求要予以支持,及时协助核查信息并反馈结果。
七、集中开展治理工作
要主动协调我市公安、通信、城管、网信等部门,集中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要全面清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信息,依法关停发布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信息的网站和涉嫌违法电话,净化美化社会环境。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依法予以查处。对涉嫌伪造及使用购房合同、发票、不动产权证书、结婚证等虚假证明材料的组织和个人,要及时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严肃依法惩治。
八、广泛开展宣传引导
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要件、流程及时限,向缴存职工告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法律风险和责任。要深入单位、社区广泛宣传住房公积金政策,发挥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的宣传员作用。公开曝光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案例,引导缴存职工依法合规提取住房公积金。
九、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