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管公积金
关于调整对长期未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实行补贴有关规定的通知
苏房金规〔2016〕1号
各分中心、市中心各处室、各承办银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银发〔2016〕43号)精神,现对《关于对长期未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实行补贴的通知》(苏房金规〔2013〕6号)有关规定调整如下:
一、未使用年限在五年以上(含五年)至十年的,补贴比例为4.75%与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之差。
二、未使用年限在十年以上(含十年)的,补贴比例为4.75%上浮20%后与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之差。
三、本通知自 2016年2月21日 起执行。未涉及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2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