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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 苏州市管公积金 关于调整偿还住房贷款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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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jj.suzhou.gov.cn/szgjj/tqyw/201411/fc4ec1cabc984e7d819baf4814f06e4d.shtml
发文单位: 苏州市管公积金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苏州市管公积金 关于调整偿还住房贷款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11-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苏州市管公积金
关于调整偿还住房贷款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苏房金规〔2014〕6号  

   
  各分中心,各承办银行:  
  为进一步支持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减轻职工还贷压力,经研究决定,调整偿还住房贷款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每期委托提取公积金额度,不超过委托人累计还贷额减去累计委托提取额后的剩余额度。  
  (一)累计还贷额。2014年10月之前签订《偿还住房贷款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协议》(下称《委托协议》)的,自2014年9月实际发生的还贷额开始累计;2014年10月起签订《委托协议》的,自签订当月实际发生的还贷额开始累计。  
  (二)累计委托提取额。2014年10月之前签订《委托协议》的,自2014年10月实际发生的委托提取额开始累计;2014年10月起签订《委托协议》的,自签订下月实际发生的委托提取额开始累计。  
  二、委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应当保留政策规定的留存额。留存额以上部分大于、等于剩余额度的,按剩余额度提取;小于剩余额度的,按留存额以上部分提取。  
  三、已签订《委托协议》的,不再重新签订。  
  其他未涉及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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