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管公积金
关于调整偿还住房贷款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分中心,各承办银行:
为进一步支持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减轻职工还贷压力,经研究决定,调整偿还住房贷款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每期委托提取公积金额度,不超过委托人累计还贷额减去累计委托提取额后的剩余额度。
(一)累计还贷额。2014年10月之前签订《偿还住房贷款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协议》(下称《委托协议》)的,自2014年9月实际发生的还贷额开始累计;2014年10月起签订《委托协议》的,自签订当月实际发生的还贷额开始累计。
(二)累计委托提取额。2014年10月之前签订《委托协议》的,自2014年10月实际发生的委托提取额开始累计;2014年10月起签订《委托协议》的,自签订下月实际发生的委托提取额开始累计。
二、委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应当保留政策规定的留存额。留存额以上部分大于、等于剩余额度的,按剩余额度提取;小于剩余额度的,按留存额以上部分提取。
三、已签订《委托协议》的,不再重新签订。
其他未涉及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11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