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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 苏州市管公积金 关于延长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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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20 10:32: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jj.suzhou.gov.cn/szgjj/jcyw/201901/780c222fda9e4da6a719d7b224874990.shtml
发文单位: 苏州市管公积金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苏州市管公积金 关于延长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的实施意见
发文日期: 2019-01-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苏州市管公积金
关于延长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的实施意见


苏房金规〔2018〕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延长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的期限。2016年出台的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到期后,继续延长执行期至2020年4月30日。
  二、切实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苏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三、新设立的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期满后,缴存比例低于8%的,各单位应主动申请恢复至由省住建厅、财政厅、人行南京分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苏建金管〔2005〕298号)确定的8%至12%的缴存比例区间内。
  四、单位因停产满一年或者连续亏损两年及以上等情况,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至单位所在辖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可以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部分。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苏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

2018年6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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