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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下放和取消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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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nanjing.gov.cn/zdgk/201311/t20131120_1056062.html
发文单位: 南京市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宁政发〔2013〕293号
文件名: 市政府关于下放和取消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3-11-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市政府关于下放和取消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和《省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3〕94号),市政府决定,下放和取消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衔接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取消我市相对应的30项审核、初审项目。

  二、取消市级行政审批项目4项。

  三、下放核准事项22项,由区(园区)承接。

  四、下放审批事项16项,委托或下放至区(园区)。

  五、下放管理事项4项,委托区(园区)或由项目原审核部门组织实施。

  六、减少管理事项7项。

  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下放和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强与省对口部门和市各区(园区)的工作衔接,合理设置审批程序,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办、市编办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权力事项调整清理、权力事项网上运行、部门职能调整相关工作。各区(园区)要负责做好承接工作,并按照全市深化综合改革等要求简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落到实处。

    

  附件:市政府决定下放和取消行政审批事项表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5日


  附件     

  市政府决定下放和取消行政审批事项表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部门

下放和取消方案

备注

合计(83项)

衔接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的事项(30项)

1

企业投资扩建民用机场项目核准

市发改委

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

2

企业投资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核准

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

3

企业投资纸浆项目核准

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

4

企业投资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核准

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

5

企业投资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核准

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

6

企业投资年产100万吨及以上新油田开发项目核准

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

7

企业投资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核准

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

8

企业投资冷轧项目核准

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

9

企业投资乙烯改扩建项目核准

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

10

企业投资医学城、大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核准

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

11

企业投资精对苯二甲酸(PTA)、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及对二甲苯(PX)改扩建项目核准

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

12

企业投资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核准

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

13

企业投资F1赛车场项目核准

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

14

企业投资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核准*

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

15

企业投资小型通用型飞机和轻型直升机制造项目核准*

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

16

企业投资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核准*

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

17

外商投资中,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规定需核准的项目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允许类项目、没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鼓励类项目核准*

市发改委

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

18

境外投资中,除涉及敏感国家或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外,中方投资10亿美元以下的项目核准*

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

19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市物价局

取消

20

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

市发改委

取消

21

电力市场份额核定

取消

22

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

市安监局

取消

23

渔业船舶设计、修造单位资格认定

市农委

取消

24

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机构资格认定

取消

25

远洋渔业船舶、渔业科研船和教学实习船的船名核定

取消

26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以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合作办学机构聘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核准

市教育局

取消

27

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

市科委

取消

28

全国经济林、花木之乡命名

市农委

取消

29

全国经济林、花卉示范基地命名

取消

30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从业注册

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取消

取消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4项)

1

人才交流会审批

市人社局

取消

2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市水利局

取消

3

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

税务机关

取消

4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

税务机关

取消

下放的核准事项(22项)

1

市发展改革委对已列入市政府批准发展规划的项目核准

市发改委

下放,由区(园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中央、省、市管企业和跨区(园区)级行政区域、跨流域项目,需要国家或省、市配置资源、平衡建设条件项目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企业投资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核准

下放,由区(园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中央、省、市管企业和跨区(园区)级行政区域、跨流域项目除外

3

企业投资分布式燃气发电单点总装机容量1兆瓦及以下项目核准

下放,由区(园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中央、省、市管企业和跨区(园区)级行政区域、跨流域项目除外

4

企业投资接入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网且规模6兆瓦以下风电站项目核准

下放,由区(园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5

企业投资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网项目核准

下放,由区(园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6

企业投资分布式光伏发电核准

下放,由区(园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7

企业投资6兆瓦以下接入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网的光伏电站核准

下放,由区(园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8

企业投资国家、省规划矿区之外的煤炭开发项目

下放,由区(园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9

企业投资年产30万吨以下煤炭液化项目

下放,由区(园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10

企业投资油、气管网(与主干管网连接的除外)项目核准

下放,由区(园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11

企业投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加气站和油气混合站(不含高速公路和水域)项目核准

下放,由区(园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12

企业投资用于城市燃气调峰的储气设施(不含地下储气库)项目核准

下放,由区(园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13

企业投资总库容5万立方米以下的成品油存储设施项目核准

下放,由区(园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14

企业投资公路客、货运枢纽项目核准

下放,由区(园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15

企业投资年吞吐能力200万吨以下油气专用泊位项目核准

下放,由区(园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16

企业投资500吨级及以下内河港口码头项目核准

下放,由区(园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17

企业投资300吨级以下内河通航建筑物项目核准

下放,由区(园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18

企业投资年产20万吨以下钾、磷肥项目

下放,由区(园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19

在大江大河(三级以下通航段)上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市发改委

下放,由区(园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中央、省、市管企业和跨区(园区)级行政区域、跨流域项目除外

20

企业投资污水管网项目核准

下放,由区(园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21

企业投资垃圾卫生填埋场项目核准

下放,由区(园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22

企业投资省、市级重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重点文物单位保护区域内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核准

下放,由区(园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中央、省、市管企业和跨区(园区)级行政区域、跨流域项目除外

下放的审批事项(16项)

1

公路客、货运枢纽项目审批

市发改委

下放,由区(园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中央、省、市管企业和跨区(园区)级行政区域、跨流域项目除外

2

《江苏省干线航道网规划》以外内河航道项目审批

下放,由区(园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3

港口码头项目审批

初步设计审批委托区(园区)发展改革部门办理

4

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

下放,由区(园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5

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的国有林区棚户区(危房)改造项目审批

下放,由区(园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6

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的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审批

下放,由区(园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7

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的农村学前教育推进体系项目审批

下放,由区(园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8

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的基层计划生育项目审批

下放,由区(园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9

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项目审批

实施方案下放区(园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10

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的户用农村沼气项目审批

实施方案下放区(园区)农业、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11

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的农村小水电项目审批

下放,由区(园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12

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的血吸虫病农业综合治理项目审批

下放,由区(园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13

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的防护林项目审批

下放,由区(园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14

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的水土保持项目审批

实施方案下放区(园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15

3000万元以下省、市级政府性资金补助的水利项目审批

下放,由区(园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16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市体育局

市、区分级实施

下放的管理事项(4项)

1

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交通项目竣工验收

市发改委

委托区(园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

中央、省管、市管企业和跨区(园区)级行政区域、跨流域项目,省、市属项目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城建环保项目竣工验收

委托区(园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

3

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社会事业项目竣工验收

委托区(园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

4

市级政府性资金补助的产业项目竣工验收

由项目原审核部门组织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减少的管理事项(7项)

1

市发展改革委对已列入省、市政府批准发展规划的项目审批

市发改委

视同立项,取消项目建议书审批环节

中央、省管、市管企业和跨区(园区)级行政区域、跨流域项目除外

2

市发展改革委对投资额度小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采用简化程序

3

市发展改革委出具同意项目开展前期的联系函

取消

4

市发展改革委对点多面广量大的分散性项目审批

只审批项目实施方案

5

市发展改革委产业项目投资咨询评估

取消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6

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项目过程中对地方、行业相关规划的审查

认可地方、行业权限内批准的专项规划,不重复组织审查

国家和省、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7

市发展改革委申报或安排中央及省、市级政府性资金补助对项目批复文件审核

认可地方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合法有效批文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1.标 * 的事项待国家正式公布、省明确后执行;

          2.本表所称区(园区)是指市委宁委发〔2012〕34号文件确定的11区、4大开发区以及7个功能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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