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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邻出海] 新法颁布,利好对外服务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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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19 10:0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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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时代税客
标题: 新法颁布,利好对外服务贸易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8-19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1OTE3MDg0Mw==&mid=2247484614&idx=2&sn=16829be66ced4abdf44f6a3cae839057&chksm=fc1a10b2cb6d99a47b78e7bdc59f70bd244bf6e22c3608cf1dac2ad16c0397661c28c910bf47#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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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城建税和契税的立法工作有了新动向。相对于契税因为房地产等利益更显现,得到更多的关注,城建税得到的关注就小得多。所以今天来说说城建税的前世今生,以及其对对外服务贸易的利好。

| 徐晨
图片来源 | pexels

一、对行为课税
按照课税对象属性,税在我国可以行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行为税。那么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属于哪个分类呢?

从计税方式上我们可以发现,城建税是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在缴纳上述两项税款时征收的。所以分类上属于一种对于缴纳流转税“行为”所产生的应税行为。在总局各司局的职能分工上,财产和行为税司也是其主管司局。作为一个跟着增值税和消费税征收的“抱大腿”税种,城建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作为计税依据,所以城建税属于一种行为税。



二、专款专用成历史
城建税是在1985年就已经开征的税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特制定本条例。与一般纳税国家预算统一管理的税种不同,城市维护建设税专款专用,用来保证城市的公共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就是一种具有受益税性质的税种。对这种事先明确规定使用范围与方向,税款的缴纳与受益更直接地联系起来,我们通常称其为受益税。

但是随着2016年预算制度改革,明确了未来城建税收入由一般公共预算进行统筹安排,不再指定专门用途,并且税款使用本身属于财政管理体制和预算管理问题,不需要在税法中进行规定,所以城建税法取消了专项用途规定。

所以在此次立法中就删除了原《暂行条例》中“专款专用”的表述。

三、主要变化
除了对于专款专用的内容的澄清和规范以外,城建税此次还有以下几点变化。


1.明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新增了城建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条款,即城建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这样的好处是,明确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特别是对查补增值税、消费税税款的同时,是否应当对查补的城建税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的明确。此次法律中明确了三者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同,则意味着由于查补增值税、消费税税款而补缴的城建税,也应同样缴纳滞纳金及其罚款。


2.明确扣缴义务人
此次明确了扣缴义务,也是把之前比较含糊的扣缴义务以确定的法律文字固定下来,方便征纳双方界定权利义务,避免模糊。


3.明确留抵税退计税方法
这次立法,也将此前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所衍生的附加税的抵免问题予以确定,延续了税法的一惯性。


4.新增进口货物服务贸易不征城建税规定
如上文所述,城建税的初衷是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具有典型的“受益”特征,纳税人出钱缴税向政府购买城市建设的公共服务,而政府拿了城建税要用于改善城市建设,权利跟义务是对等的。

按照这个逻辑,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的生产者并未享受境内城市建设的公共服务,不该缴纳城建税。这一点此前在实践中存有争议,城建税法对此进行了明确,进口货物或境外向境内销售服务不征城建税。

关于此项内容,可以说是税收从征收者角度走向公平税制的一个值得鼓励的内容。过往,无论是学界还是税务机关,由于没有税收基本法的原则性约定,各类税法规章都更多是以国家的站位出发,以税收组收利益为核心利益对税法进行制定和解读。

但是随着中国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税收立法也需要与时俱进与世界成熟的发达国家制度接轨。此项内容的新增,不应该是属于一种优惠,更应该被归为一种税收公平的还原,即实现“应收尽收”的同时,明确“应收”的界限,而不是一味的扩大应收的范围,通过扩大应收范围来促进组收工作的完成。从这个角度去从新审视城建税的征收初衷,即向属地经营企业收取占用公共产品和服务费用(城市维护建设),而对于没有使用到国内公共产品的海外公司则予以合理的豁免。这是很重要的立法初衷。

由此带来的显现效果是,促进中资企业的海外采购,降低购买海外技术、货物、服务的成本,因为羊毛出在羊身上,这个钱外国公司是会让中国企业吐出来的,特别是在很多高端进口技术和设备面前,我们的议价能力还很有限。

所以城建税免除进口货物和服务贸易的纳税义务,也是对于贸易的一项重大利好!


5.还有一个小弟-教育附加
不过需要提示的是,城建税还有个小兄弟——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目前还没有跟进。

过去一提城建税,人们往往习惯的统称为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或者干脆就叫“附加税(费)”。因为两者的征收环节,计税(费)基础及其相似,又都属于专项预算,所以被称为形影不离,并不过分。

教育费附加属于税务机关征收,同级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同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专门用于发展地方教育事业的预算外资金。对于此次城建税立法“转正”,相信教育费附加这个小兄弟是羡慕的。我们有理由相信,未来随着中国立法工作的持续深入推进,这些税和费会越来越规范,该合并的合并,该取消的取消,简并税制,利好企业发展,实在提高企业营商便利度。
  
我们也会继续期待和关注更多好政策的陆续出台。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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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20 13:16:0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房地产业各环节涉税风险点汇总

学习了。每天都不忘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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