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722
  • Tax100会员 28008
查看: 4241|回复: 9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熟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23

主题

3495

帖子

3541

积分

超级版主

Rank: 8Rank: 8

积分
3541
2020-8-18 17: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市政府办公室
文件编号: 常政办发〔2018〕165号
文件名: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熟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10-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熟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熟国家大学科技园、虞山高新区(筹)、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虞山林场)、服装城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公司):

经市党政联席会议和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常熟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1日






常熟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住房建设行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优化村庄风貌,建设美丽乡村,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常熟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农村住房建设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原有宅基地上进行的翻建行为,以及因宅基紧小、犬牙交错、零星村庄归并、村内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依据农村住房规划定位不在原宅基地上建设的移建行为。

第三条  本市各镇(街道)编制的《村庄布局规划》确定的保留村庄和中长期内不搬迁区域的农村住房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节约用地、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则,坚持“一户一宅”、不新增宅基地、不新增建设用地的前提,符合适用、环保、美观的要求,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第五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以自然村(村民小组)为单位编制农村住房规划定位方案,召集召开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每户户代表签字确认。

第六条  市委农工办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统筹协调,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分配使用等,会同规划、国土、住建审定农村住房规划定位方案,指导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

第七条  市规划局负责指导村庄风貌设计,指导和监督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

第八条  市国土局负责指导节约、集约使用土地,负责对农村住房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第九条  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施工单位(建筑工匠)施工管理,负责指导农村住房房型和立面管理,指导制订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的格式文书和合同。

第十条  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规划管理的实施主体,对辖区内住房建设进行统一管理并承担责任,建立健全对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常态化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受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委托实施相关审批。

第十一条  鼓励各镇(街道)充分发挥村民自治作用,推动以村民小组或组团为单位进行农村住房的整体建设,市有关部门制订相应政策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住房建设,应以户为单位向所在行政村(社区)村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由各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认定。

第十三条  对二孩政策出台之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二孩及以上的,且满足分户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房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鼓励、引导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建房用地面积原则上按照原批准宅基地面积审批,但最高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批准建房用地面积的70%。

第十五条  住房建筑不超过二层,层高不超过3.5米;如要建造阁楼,阁楼前后墙的高度应低于2.20米。建筑面积原则上以批准用地面积×70%×2为限。地基(宅脚)高度、屋脊高度由所在行政村(社区)村民(居民)委员会召集自然村(村民小组)户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共同遵守。

第十六条  农村住房鼓励采用开放式空间,不建围墙,建设内置车库。

第十七条  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按照下列程序和时限要求进行审核审批:

(一)申请。由建房申请户向所在行政村(社区)村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家庭户口簿;

3.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原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原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符合规划建设的相关材料,至少提供一项。

(二)初审。行政村(社区)村民(居民)委员会受理建房申请户建房申请后,提请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出具建房申请户家庭成员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意见,经确认合格后,填写《宅基地使用审批表》和《村镇建设工程审批表》,签字盖章后报送镇(街道)建设主管部门。

(三)复审。镇(街道)成立由建管(规划)牵头,会同国土、农经、综合执法、公安派出所等部门组成的会审小组。镇(街道)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农经、建管(规划)、国土、综合执法、公安派出所等部门为成员的会审小组。会审小组进行现场踏勘和材料审核,作出是否同意建设的决定,并分别签字盖章。

(四)确定建房方案。农村住房建设实施带方案审批,建房申请户在村(社区)提供的农村住房房型立面效果图集中完成建房方案选定。对选定的建房方案,如需要作适当调整的,由建房申请户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修改调整,调整后的方案要征得村民(居民)委员会和镇(街道)和镇(街道)建管部门会审小组同意。

(五)公示。行政村(社区)村民(居民)委员会将建房申请户拟建住房情况在申请户所在自然村(或村民小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行政村(社区)村民(居民)委员会协调处理,协调不成的,召开户代表会议讨论并作出决定。

(六)审批。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收到会审小组复审意见,并确认在公示期间无异议,作出同意申请户建房的意见,核发土地使用和工程建设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情况按月度报市国土、规划、住建部门备案。

(七)审批时限。从建房申请户向所在行政村(社区)村民(居民)委员会递交书面建房申请之日起,到核发工程建设相关许可证件,最长不超过35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期限、选择建房方案以及对选房方案作适当调整的时间)。

(八)放样验线。由镇(街道)建管和国土部门会同建房户所在行政村(社区)村民(居民)委员会现场放样、验线。建设新房前必须拆除原有主房及所有相关设施。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相关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若需延期的,在有效期到期之日前1个月内向镇(街道)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九条  建房户、施工单位(建筑工匠)对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负主体责任。建房过程中对村庄绿化、道路、污水处理设备等基础设施造成损坏的,建房户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各镇(街道)参照市住建部门提供的农村住房房型立面效果图集,结合本镇(街道)实际确定本镇(街道)农村住房房型及立面方案。各行政村(社区)要组织村民(居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结合本村风貌特点,选择3~5种房型立面方案,作为本村主体房型和外立面效果。

第二十一条  落实双签约管理,由各镇(街道)建管部门与施工单位(建筑工匠)签署施工管理协议书,明确施工单位(建筑工匠)相关责任,并约定收取履约保证金。村民(居民)委员会与建房户签署建房管理协议书,明确建房户相关责任,并约定收取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加强建房过程管理与监督,村民(居民)委员会应将建房户选定的建房方案和签署的建房管理协议书在建房户所在自然村(或村民小组)内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发动村民(居民)共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建房户所建房屋竣工后,应向所在行政村(社区)村民(居民)委员会提出验收申请,村民(居民)委员会及时向镇(街道)会审小组汇报,镇(街道)会审小组会同所在行政村(社区)村民(居民)委员会联合综合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竣工验收证明,退还履约保证金。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按规定发放权证。

第二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常熟市私房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常政发规字〔2010〕70号)与本试行办法有不一致的,按本试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委农工办会同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点评

常熟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于 2022-10-9 17:04
常熟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于 2022-8-25 09:37
常熟市农村建房新政策  发表于 2022-8-8 17:18
常熟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发表于 2022-8-3 16:17
常熟关于农民建房履约保证金  发表于 2021-6-2 14:09
常熟市私房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于 2021-4-2 14:24
《常熟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常政办发[2018]165号)文件  发表于 2021-3-9 10:42
常政办发〔2018〕165号  发表于 2021-2-2 14:32
常熟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于 2021-1-28 11:27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