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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 杭州市管公积金 关于印发《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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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jj.hangzhou.gov.cn/art/2019/9/27/art_1571024_38645297.html
发文单位: 杭州市管公积金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杭州市管公积金 关于印发《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9-09-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杭州市管公积金
关于印发《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公积金〔2019〕59号

各处室(部门)、铁路分中心:
现将《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9月27日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一、为规范中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高行政决策水平,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杭政〔2015〕67号)等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中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提请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审议决定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建议;
(二)研究拟起草、修订、失效、废止重要规范性文件;
(三)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信贷、执法等有关重大管理措施;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长期规划;
(五)涉及缴存职工利益或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和事项;
(六)涉及住房公积金重大改革措施等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等对本条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四、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规定:
(一)决策启动;
(二)公众参与;
(三)专家论证;
(四)风险评估;
(五)合法性审查;
(六)集体讨论。
根据重大决策事项的需要和有关规定,组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工作,具体由决策草案承办部门负责,相关工作可以一并开展,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具体实施。
五、中心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依照各自职责提出决策事项;中心各部门依照职责提出决策事项提案经分管负责人审核,报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确定决策事项。中心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年度决策事项目录清单,经中心党组决策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六、中心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部门,由决策承办部门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对较为复杂或者存在较大争议的决策事项,应当拟定2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部门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部门。
七、决策承办部门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意见征求可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向社会公开征求、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管委会相关委员的意见建议。
八、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心应当通过中心门户网站、中心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九、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听证的程序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十一、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部门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决策承办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专家论证一般应当采用会议形式;确难召开会议的,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
专家或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后,应当出具署名、盖章的书面意见。
十二、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十三、决策草案由中心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和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说明等。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十四、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十五、中心政策法规处应当及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根据需要组织法律顾问提出法律意见。决策承办部门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
十六、决策草案经合法性审查后,由决策承办部门提交中心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审议,按规定报中心党组决策。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审议。
十七、决策承办部门提交中心集体审议决策的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
(二)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三)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四)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十八、中心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按规定进行宣传解读工作。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十九、中心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规定,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二十、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应当制定执行方案,明确执行部门和工作要求。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部门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按规定定期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二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三)其他必要的情况。
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二十二、中心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中心主要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的,中心主要负责人可以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二十三、本规定未涉及事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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