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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 杭州市管公积金 关于为农民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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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jj.hangzhou.gov.cn/art/2015/4/3/art_1571023_37410714.html
发文单位: 杭州市管公积金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杭州市管公积金 关于为农民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04-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杭州市管公积金
关于为农民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杭房公委〔2015〕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精神,切实帮助进城务工人员改善居住条件,现就我市为农民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通知如下:
  一、扩大农民工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
  凡本市城镇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依法为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办理缴存登记和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二、促进农民工平等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
  农民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政策与所在单位其他职工相同。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12%;月缴存额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和缴存比例计算;月工资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个人部分可以免缴,单位部分应按规定缴存。单位按1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最低缴存比例为各5%。
  三、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租赁和购买住房
  支持农民工通过租房改善居住条件,凡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基本条件,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贷款购买自住住房。
  四、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处理。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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