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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 杭州市管公积金 关于试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业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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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jj.hangzhou.gov.cn/art/2013/9/2/art_1571024_37410749.html
发文单位: 杭州市管公积金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杭州市管公积金 关于试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业务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3-09-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杭州市管公积金
关于试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业务的通知


     根据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届五次会议决定,我中心会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杭州银行自2013年9月起试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业务,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按照试行办法(见附件)执行。
  附件:杭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试行办法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3年8月30日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职工购房解决住房问题,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经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届五次会议决定,开展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业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以下称贴息贷款),是指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公积金中心)因阶段性资金紧张,由银行按照公积金中心审批的贷款额度,先行向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作为可置换贷款,由公积金中心按月给予借款人利差补贴,待公积金中心资金宽裕时,再将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置换转回为公积金贷款的业务。
  第三条 公积金中心可在委贷银行范围内,选择条件适合的银行共同开展贴息贷款业务,并报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 贴息贷款由公积金中心和银行共同审批,共同负责贷前、贷中、贷后管理及贴息发放等工作。
  第五条 职工办理贴息贷款视同公积金贷款,其贷款的条件、额度、期限和利率等政策按照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应符合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条件和有关规定。
  
申请审批

  第六条 符合贴息贷款条件的职工,在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首付款后,可向公积金中心和银行共同提出贴息贷款申请,并同时填报《杭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申请表》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提供申请人及其配偶、房屋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入证明、家庭房产查档证明,以及相应的购房证明材料(具体材料按公积金中心和银行要求提供)。
  第七条 公积金中心按照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审批确定申请人贴息贷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等,出具审批通知书,附贷款资料移交委贷银行进行审批。
  第八条 职工申请贴息贷款额度不足的,可同时向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贷款发放

  第九条 贴息贷款申请经公积金中心和银行共同审批通过后,借款人(含抵押人、保证人)需按规定与银行签订商业性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以下称商业借款合同),同时与公积金中心、银行签订《杭州市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担保合同》(以下称公积金借款合同)和《杭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协议》(以下称贴息贷款协议),并按规定向所在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抵押预告登记或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条 息贷款项下的抵押预告登记或抵押登记的房屋抵押权人为公积金中心和银行。
  第十一条 行在收妥抵押预告登记或抵押权登记证书后按规定发放贴息贷款。
  
贴息支付

  第十二条 贴息金额为借款人贴息贷款协议约定的公积金借款金额按照商业借款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与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差。
贷款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的,公积金中心于次年1月1日起相应调整贷款贴息额。借款人如提前归还或提前结清贴息贷款的,应征得公积金中心和银行的同意,同时公积金中心将根据变更情况调整相应贴息额度。
  第十三条 贴息期限为贴息贷款还清为止或贴息贷款转回至公积金贷款之日止。
  第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在借款人还款的次月,委托银行支付贴息金额,贴息收款账户为约定的借款人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借款人未按约定及时归还贷款本息的,公积金中心暂停支付贴息,待借款人还清逾期本息后再予支付。但贷款逾期产生的罚息及复利由借款人自行承担支付。
  第十六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有权终止向借款人贴息,并不再实行贴息贷款的置换转回:
(一)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银行提供虚假、失效、非法的资料申请贷款的;
(二)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发生贷款逾期的;
(三)借款人被依法宣告失踪、死亡,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又无人代其履行债务的;
(四)抵押房屋被有关司法机关依法限制、处置的;
(五)其他约定情形。
贷款置换

  第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在资金宽裕时,可视实际情况,将贴息贷款的贷款余额置换转回为公积金贷款。
  第十八条 贷款置换后,银行将贷款置换情况通知借款人,借款人根据公积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报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省建设厅备案。
  
  
附件1:

杭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公积金缴存额

   

月收入

  
其他贷款月还款额


□本市  □外地
婚姻状况

□已婚    □未婚
住宅电话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现住址


邮政编码


现居住状况

□自有住房  □共有住房 □租赁住房   □与亲属合住
最高学历

□研究生及以上 □大学本科及专科  □专科以下
行政职务

□局级及以上 □处级 □科级 □科级以下

□高级 □中级 □初级 □无职称
工作单位


单位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申请人配偶信息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公积金缴存额


月收入



□本市  □外地

出生日期
  
手机号码


最高学历

□研究生及以上  □大学本科及专科  □专科以下
行政职务

□局级及以上  □处级 □科级 □科级以下
职称

□高级 □中级 □初级 □无职称
工作单位


单位电话


共有权人标识

□是 □否
共有权人信息


证件号码

工作单位

月收入

联系电话

与申请人关系
























房屋信息

开发商/中介名称


联系人


购房合同编号


预售证号


联系电话


房屋地址


建筑面积


购房总价


首付款


评估价值

  
房屋类型

□商品房 □二手房 □经济适用房  □其它

房屋状态

□期房 交房日期  年  月 日   □现房 房屋建成年份         


款信


□纯公积金
公积金借款额:           仟元整   
组合贷款
公积金借款额:         仟元整   元, 商业借款金额:   
借款期限

   

还款方式

等额本金还款

借款申请人声明

1、本人保证以上填写的内容及提供的资料完全真实,愿意承担提供虚假内容或资料的法律后果。
2、本人授权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委贷银行就以上填写内容和提供的资料向任何有关方面查询。

申请人签字:      配偶签字:
共有权人签字:     申请日期:
  
  

附件2:
杭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协议

协议号:

甲方: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乙方:
丙方(借款人):
丁方(保证人):
根据《杭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试行办法》的规定,协议各方就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有关事宜,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是指甲方批准丙方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因甲方阶段性资金紧张,甲方无法及时发放公积金贷款,由乙方先向丙方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作为可置换贷款,并由甲方给予丙方利差贴息,待甲方资金宽裕时以公积金贷款置换乙方已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业务。
甲方在置换回公积金贷款前,按本协议约定向丙方贴息。
考虑贴息计算和贷款置换的便利,“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还款方式仅采取等本金还款法。
第二条 贷款申请
丙方因购买位于   的住房, 经甲方、乙方审批确定以下第 种个人住房贷款:
A:纯公积金贷款
丙方向甲方申请公积金贷款(大写) 元。
B:组合贷款
丙方向甲方申请公积金贷款(大写)  元、向乙方申请商业性贷款(大写)   元,合计(大写)   元。
第三条 贷款合同的签订、贷款发放和相关权利
3.1 本款内容在丙方申请纯公积金贷款时适用
甲方和丙方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公积金贷款金额签订《杭州市公积金个人住房担保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公积金借款合同》);
同时丙方还应按同等金额、相同借款期限和乙方签订《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合同》(合同具体名称以乙方与丙方实际签订的合同名称为准,下同),该贷款合同项下贷款即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
签订合同的同时,丙方在《公积金借款合同》、《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合同》项下应分别按合同金额向甲方和乙方出具借款借据。
3.2 本款内容在丙方申请组合贷款时适用
甲方和丙方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金额签订《公积金借款合同》;
同时丙方还应按组合贷款总金额、相同借款期限和乙方签订《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合同》,该贷款合同项下包括两笔贷款,其中:与公积金贷款金额相等的一笔即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另一笔为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
签订合同的同时,丙方在《公积金借款合同》、《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合同》项下应分别按合同金额向甲方和乙方出具借款借据(其中,在《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合同》项下,为便于后续贷款置换,丙方应向乙方出具两笔借款借据,分别针对该贷款合同项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和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
3.3 贷款发放
合同生效后,乙方按《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合同》约定向丙方发放贷款,《公积金借款合同》项下甲方暂不向丙方发放公积金贷款,待甲方资金紧张情况缓解后与乙方办理贷款置换,贷款置换的具体操作办法详见本协议第五条约定。(即,虽然丙方按上述第3.1款或第3.2款同时分别和甲方、乙方签订贷款合同,但《公积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合同》项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不同时向丙方发放,基于这一情况,甲方和乙方也不得同时就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向丙方主张债权。
3.4 贷款置换前,乙方在《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合同》项下对丙方享有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在内的全部债权;贷款置换后,如属组合贷款的,由甲方和乙方按照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公积金贷款各自贷款本息余额对丙方分别享有债权,如属纯公积金贷款的,由甲方享有全部债权。
3.5 丙方同意凭上述《公积金借款合同》、《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合同》及本协议,将其所购房屋同时抵押给甲方和乙方,抵押债权本金总额为(小写)   
(大写)   元,并配合甲方和乙方办妥抵押预告登记或抵押登记手续。丙方违反约定的,甲方和乙方有权停止发放未发放的贷款、对已发放的贷款宣布提前到期。
3.6 抵押预告登记或抵押登记完成后,甲方和乙方同时作为抵押权人共享抵押权利,甲方和乙方之间的抵押权份额随贷款债权的转换而转换,即:贷款置换前,乙方享有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在内的全部抵押权;贷款置换后,如属组合贷款的,由甲方和乙方按照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公积金贷款各自贷款本息余额的比例分别享有抵押权,如属纯公积金贷款的,由甲方享有全部抵押权。
第四条 贴息
4.1 “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项下的贴息,实行“先付后贴”原则,即:在每一个还款日,丙方应先按其和乙方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合同》约定的商业性贷款利率标准,向乙方偿还当期还款本息,甲方在丙方每期还款后的次月,将贴息款项划入《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合同》约定的丙方还款账户。
每期还款后丙方可获得的甲方贴息数额=“每期还款中丙方按其和乙方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合同》约定的商业性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并已向乙方支付的利息”“按丙方和甲方签订的《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丙方所应支付的利息”
4.2 丙方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前,甲方将不予以贴息,待丙方还清逾期贷款本息后,甲方再将累计未付的贴息款划入丙方还款账户。《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合同》项下因丙方未按时还款而应向乙方支付的逾期罚息及复利,由丙方承担,甲方不负责贴息。
4.3 丙方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向丙方贴息,并不再实行贴息贷款的置换转回:
(一)向公积金中心、银行提供虚假、失效、非法的资料申请贷款的;
(二) 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发生贷款逾期的;
(三)被依法宣告失踪、死亡,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又无人代其履行债务的;
(四)抵押房屋被有关司法机关依法限制、处置的;
(五)其他约定情形。
4.4 乙方负责“公转商贴息贷款”贴息数据的计算,并做好向丙方的解释工作。
第五条 贷款置换
5.1 甲方资金宽裕后,甲方以公积金贷款置换“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具体置换操作办法为:
   5.1.1 甲方通知乙方开始办理丙方的贷款置换,约定贷款置换的具体日期。
   5.1.2 乙方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项下本金余额及丙方前次还款后至约定贷款置换日新发生的利息数额通知甲方。
   5.1.3 因贷款置换时利随本清,丙方前次还款后至约定贷款置换日新发生的利息,在贷款置换时由甲方先行垫付。在约定贷款置换日,甲方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及垫付的利息划入乙方指定账户,用以置换、归还《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合同》项下丙方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贷款置换完成后,乙方向甲方出具书面凭证,明确贷款置换的具体本金金额及甲方垫付的利息数额。
   5.1.4 上述贷款置换过程中,无须丙方办理相关手续。贷款置换的结果,对于丙方来说,系在《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合同》项下“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结清,同时应按《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公积金利率标准向甲方偿还置换后的公积金贷款本息,甲方不再向丙方贴息。贷款置换后,丙方首次向甲方还款时应支付的利息,从贷款置换前丙方最后一次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还款日起算。
   5.1.5 丙方同意甲方、乙方按上述约定办理贷款置换。
5.2 贷款置换后,甲方和乙方可以按照丙方申请贷款时所留的电话、短信、邮件及其他联系方式把贷款置换情况通知丙方。如丙方变更联系方式,或丙方虽未变更联系方式但甲方和乙方无法有效通知丙方的,通知与否均不影响贷款置换的效力。
第六条 需要约定的事项
6.1 贷款置换前,丙方如申请提前归还《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合同》项下“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或变更贷款期限的,应征得甲方同意。丙方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申请组合贷款的,对于《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合同》项下“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之外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丙方申请提前还款或者变更贷款期限的,由乙方自行决定,无须征得甲方同意。
6.2 如甲方未按时向丙方贴息,丙方仍应继续按照其与乙方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按时偿还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在内的全部贷款本息。丙方对贴息有异议的,甲方和乙方根据各自与丙方签订的贷款合同,向丙方作解释说明。
6.3 贷款置换前,如甲方与丙方签订的《公积金借款合同》被提前终止、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乙方有权宣布“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提前到期。
6.4 丁方作为保证人,同意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同意在甲方、乙方和丙方分别签订的《公积金借款合同》和《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合同》中作为保证人签章,并按上述贷款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6.5 本协议未尽事宜,以甲方和丙方、乙方和丙方各自签订的贷款合同为准。
第七条 其他
7.1 本协议自各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7.2 因履行本协议及置换公积金贷款而发生的纠纷,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7.3 本协议一式五份 , 协议各方及房屋预告/抵押登记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丙方(签字):  丁方(盖章) :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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