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管公积金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管理的通知
各分中心、各部门:
为切实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公平合理,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字〔200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和《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7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缴存基数限额标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其最低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原则上不超过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高不得超过省有关部门规定的500%。其中,“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杭州市统计局公布数据为准。
二、自2008年起,住房公积金年度调整工作原则上在每年三季度开展。其中,“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具体标准,由市中心按杭州市统计局数据,于每年二季度转发各分中心。
三、各分中心、各部门应在年度调整完成后,认真清理缴存基数低于下限标准的单位职工,并通知单位限期调整。
四、对于缴存基数高于上限标准的单位职工,各分中心、各部门应要求单位提供职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凭证,原则上年度调整时不再予以调高。
五、各分中心、各部门应根据本通知要求,严格执行缴存限额规定,落实各项管理措施,每年清理情况于次年1月报市中心备案。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