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管公积金
关于执行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函
穗公积金中心函〔2010〕436号
各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
为规范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下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关于贯彻住建部等部委宏观调控政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穗国房字〔2010〕1311号)的有关规定,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相应的调整,现将具体政策及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调整后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内容
(一)对购买首套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或按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
(二)对购买首套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三)对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
(四)暂停发放缴存职工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的住房公 积金贷款。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借款人实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信贷政策
(一)借款人首次申请贷款购买住房,如在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房屋登记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现有住房的;
(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一套(及以上)住房尚未结清,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银行通过查征信纪录、面测、面谈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三、按调整后贷款政策执行的案件范围
(一)2010年10月15日起(含)已网签的一手楼贷款申请;
(二)2010年10月22日起(含)录入系统或按纸质模式送审的二手楼贷款申请。
四、在新系统上申请贷款的具体操作要求
(一)新增资料:
1. 1年或以上本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非本地居民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提供);
2.婚姻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或未婚证明。已离婚但未办理离婚析产,不允许申请公积金贷款;
3.个人信用报告;
4.《个人名下房产情况证明》,有效期为1个月(从查册当天开始至案件送到中心初审岗止);
5.其余资料要求详见附件1。
(二)操作要求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借款人不需额外提供个人征信报告及《个人名下房产情况证明》。其余的均按以上要求提供资料;
2.上一次公积金贷款结清后3个月才允许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五、纸质送件及操作要求
(一)对于铁路缴存职工申请贷款的,在2010年11月30日(含)前可按旧贷款模式送纸质申请。铁路缴存职工暂时不能在系统上申请贷款,除与铁路分中心有协议约定的银行外,其余银行请不要接受这部分贷款申请,告知借款人向有贷款资格的银行(工行、建行)申请。铁路缴存职工何时能在系统上申请贷款及具体操作方法,中心另行通知。
(二)对已在系统录入可按旧贷款政策执行的,但目前仍未审批完毕的案件(由系统转移至纸质审批,名单详见附件2),银行在2010年11月30日前(含)可按纸质送到购房所在地中心审批。请使用原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在信封及申请表上标注“由系统转移”。过期按新贷款政策在系统上申请。
对已在系统录入但按新政策执行的案件(详见本文第三点)仍需要撤销贷款后重新在系统申报审批,不能再送纸质资料。
(三)所有在2010年10月15日前(不含)已网签的一手楼贷款申请,目前仍未曾送至中心审批的,均要在2010年11月30日前(含)按纸质送到购房所在地中心审批。过期按新贷款政策在系统上申请。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中心贷款审批部联系。
特此函达。
附件:1.贷款审核资料清单
2.转移审批名单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