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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 广州市管公积金 关于印发《广州住房公积金对账簿管理规定》的通知(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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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jj.gz.gov.cn/gkmlpt/content/1/1333/post_1333974.html
发文单位: 广州市管公积金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广州市管公积金 关于印发《广州住房公积金对账簿管理规定》的通知(已失效)
发文日期: 2010-03-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州市管公积金
关于印发《广州住房公积金对账簿管理规定》的通知(已失效)


各部(室)、分中心、办事处、管理部,各业务承办银行: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的要求,现将《广州住房公积金对账簿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中心归集部反映。
附件:广州住房公积金对账簿管理规定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一○年三月二日

  附件
广州住房公积金对账簿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范住房公积金对账簿管理,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订广州住房公积金对账簿管理规定。
一、广州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分中心、办事处、管理部,下同)委托承办银行向缴存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详细反映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结余的个人账户情况。
二、住房公积金对账簿由对账簿序号、发簿日期、户名、个人公积金账号、签发机构、代办点行号(代办点印章)业务发生时间、金额、结余等要素组成。其中个人公积金账号由系统自动产生,为职工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唯一账号,不因职工在本市范围内的工作变动而改变。
三、公积金对账簿办理流程
(一)新开户单位
1.单位开户时填写《公积金对账簿申请书》,选择对账簿的发放银行,提交中心各办事处、管理部,为本单位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对账簿。《公积金对账簿申请书》可在中心各办事处、管理部前台索取或登录公积金网站下载(http://www.gzgjj.gov.cn/)。
2.中心按选择银行分类,将申请单位与职工数据反馈至银行,银行为符合开簿条件的职工制簿,并将制簿的结果信息发给中心。
3.对账簿制好后,银行通知单位经办人统一领取和签收,于每月1日将对账簿签收凭证报送中心备份。
4.职工领簿后,如发现对账簿内信息有误,可前往银行经办网点办理查询或信息变更手续。
(二)2009年6月1日后开户且未填写《公积金联名卡、对账簿办理申请书》的缴存单位
单位填写《公积金对账簿申请书》,提交中心各办事处、管理部,为本单位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对账簿。中心发簿流程与(一)相同。
(三)2009年6月1日后开户且已提写《公积金联名卡、对账簿办理申请书》的单位
1.对未发放联名卡的职工,中心按单位申请表中填写的银行内容,分别发送数据给银行,银行为职工印制住房公积金对账簿。
2.对已发放联名卡的职工,发卡银行重新为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对账簿。
3.发簿流程与(一)相同。
(四)2009年6月1日前开户的存量单位
存量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对账簿由原缴存银行在2010年7月1日前发放。
1.数据移植后,中心根据职工缴存状态,将职工数据分为封存、可发簿、不可发簿三种。封存职工不予发簿;可发簿职工为姓名、身份证号齐全的职工;不可发簿职工为姓名、身份证号不齐或出现乱码的职工。
2.中心将可发簿职工数据形成账号一次导数给银行,银行直接为存量单位职工印制对账簿,并于每周一将成功制簿的数据信息发给中心。
3.对账簿制好后,银行通知单位经办人统一领取和签收,于每月1日将对账簿签收凭证报送中心备份。
4.职工领簿后,如发现对账簿内信息有误,可前往银行经办网点办理查询或信息变更手续。
5.中心将不可发簿职工数据信息发送至银行,银行通知单位一一核实相应职工信息,并办理变更手续。
6.原为“不可发簿职工”信息相应落实后,单位填写《公积金对账簿申请书》,前往银行经办网点统一为该部分职工重新申请对账簿,银行经办人员在公积金中心归集系统上录入单位信息,中心经办人员日结后发送制簿数据至银行,银行为符合发簿条件的职工制簿,并将制簿信息反馈至中心。
7.原为封存状态的职工被激活后,对符合发簿条件的职工,单位填写《公积金对账簿申请书》,前往银行经办网点统一为该部分职工重新申请对账簿,银行经办人员在公积金中心归集系统上录入单位信息,中心经办人员日结后发送制簿数据至银行,银行为符合发簿条件的职工制簿,并将制簿信息反馈至中心;对信息不完全导致不可发簿的职工,银行通知单位核实职工信息,办理变更手续,待符合发簿条件后,再为该职工申请制簿。
单位申请公积金对账簿前,由银行发行的原对账簿只作为查询使用中心归集业务系统办理业务以前明细的凭证。
(五)各缴存单位在原业务承办银行申领新的公积金对账簿后,不得变更发簿银行;2010年7月1日后,原则上不得更换发簿银行,若要更换发簿银行,由单位向中心提出申请。
四、职工可随时持本人住房公积金对账簿到银行经办网点打印并核对个人账户信息,职工对个人账户信息有疑问时,可前往受托银行查询、复核。为方便职工,公积金中心将逐步开放社会保障卡查询住房公积金信息功能。
五、职工应当妥善保管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对账簿,如发生对账簿遗失,可持本人身份证向受委托银行申请补办。银行参照储蓄存折挂失流程,注销原对账簿折号,即时为申请职工发放新对账簿,并收取对账簿工本费(暂定每本对账簿3元)。职工销户时,对账簿应作为销户凭证予以收回。
六、有关住房公积金对账簿的使用与管理由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七、本管理规定从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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