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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 广州市管公积金 关于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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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14 10:20: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jj.gz.gov.cn/gkmlpt/content/1/1334/post_1334179.html
发文单位: 广州市管公积金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广州市管公积金 关于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12-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州市管公积金
关于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管理的通知


广州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封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及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内容
(一)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统一管理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业务,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具体业务。
(二)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户是公积金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特殊账户,用于集中管理与所在单位脱离劳动关系且未有新单位为其继续缴存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和单位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无法办理转移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公积金中心分别在建设银行仓边路支行、工商银行银山支行(以下统称集中封存的银行网点)开设一个集中封存户,户名为“广州市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户”(以下简称“集中封存户”)。
(三)集中封存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进入集中封存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按照有关规定计息。
二、转入
(一)转入条件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中断,中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予封存:
1.单位处于正常缴存状态,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在其他单位就业的。
2.单位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法办理转移手续的。
3. 已关闭、注销单位,或者连续两年以上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进行工商年检的单位。
(二)转入手续
单位应自发生上述情形之日起30日内,到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办理转入集中封存户手续。
1.单位处于正常缴存状态的,由单位经办人员持填好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申请表》、单位出具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加盖单位公章)、职工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一份,到开户银行办理转入到“集中封存户”手续。
住房公积金系统中职工身份证号码缺漏或者错误的,开户银行经办人员需根据职工身份证补充或者更改系统信息后再办理转入到“集中封存户”手续。
符合转入条件但无法提供身份证的职工,暂不能转入“集中封存户”,仍封存在原单位。
2.单位发生变更或者终止前,由单位经办人员持填好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申请表》、政府或上级主管等有关部门准予变更或者终止的批文(或工商部门的注销登记证明)、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开户银行办理转入到“集中封存户”手续。
住房公积金系统中职工身份证号码缺漏或者错误的,开户银行经办人员需根据职工身份证补充或者更改系统信息后再办理转入到“集中封存户”手续。
符合转入条件但无法提供身份证的职工,暂不能转入“集中封存户”,仍挂在原单位名下转入集中封存的银行网点管理,原单位名称后增加“集中封存户”字样。
3.已关闭、注销且未办理集中封存的单位,连续两年以上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进行工商年检的单位由公积金中心的经办人员负责办理转入手续。
三、转出
(一)转出条件
集中封存的职工与新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需办理住房公积金转出手续,从集中封存户转移到新单位,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转出手续
1.“集中封存户”中的职工办理转出手续时,由接收单位的经办人员持填好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户转出申请表》、单位的接收证明(盖单位公章的接收证明或劳动合同)、职工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到集中封存的银行网点办理转移手续。
挂在原单位名下集中封存的职工(即转入集中封存时未能提供身份证的职工)办理转出手续时,还需提供曾是原单位职工的证明(以下任意一项:劳动手册、劳动合同、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社保部门出具的证明、街道或者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2.银行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办理转出手续。
四、提取
(一)提取条件
集中封存的职工符合提取规定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手续
1.“集中封存户”中的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除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不需要单位盖章外,其他按现行提取规定提供所需的证明材料到集中封存的银行网点办理。
挂在原单位名下集中封存的职工(即转入集中封存时未能提供身份证的职工)办理提取手续时,还需提供曾是原单位职工的证明(以下任意一项:劳动手册、劳动合同、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社保部门出具的证明、街道或者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2.银行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的单位盖章处盖业务专用章,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五、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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