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管公积金
关于购买广州市教育系统经济适用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函
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
关于职工购买广州市教育系统经济适用住房(即广州市计划委员会穗计基〔1999〕16号文件的安居工程住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问题,经研究,职工购买经广州市计划委员会备案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关提取手续按照《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公积金管委会〔2003〕1号)的规定办理。在审核提取材料时,购买上述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的购房合同可以不经房管部门监证。我中心将定期提供经广州市计划委员会备案的经济适用住房名单给贵行,请贵行落实到有关网点,做好住房公积金提取工作。
二○○四年八月十一日
附:已备案广州市教育系统经济适用房名单
已备案广州市教育系统经济适用住房
说明:括号内的小区名称为该小区建设时使用的临时名称,是未经公安部门批认的旧名称,现括号外的名称是经公安部门确认的名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