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管公积金
关于做好200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缴存额。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调整工作安排在2004年4月至6月进行。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单位按核定后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缴存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调整范围
1.已完成2004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汇缴的单位,应参加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缴存额的调整。
2.调整前处于欠缴状态的单位,或上一年度经批准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但经济效益未见好转的单位,须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的审批手续。
3.申请2004年度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再进行缴存额调整。
三、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自2004年7月1日起,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02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03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
(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口径
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
职工2003年月平均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组成部分的规定计算。具体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下列人员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口径如下:
1.2003年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军队转业干部及复员退伍军人,以其2003年实际发放工资的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2004年1月至6月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职工次月工资为缴存基数,计算个人与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2.2003年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工作的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2004年1月至6月新调入的职工,以职工调入当月工资为基数,计算个人与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三)缴存比例
按照《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穗房改〔1998〕3号)规定,以核准后的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为标准,确定相应的缴存比例。按照《关于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房字〔2004〕31号),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最高各不得超过20%。
四、有关事项
(一)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交单位降低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报告(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提供本年度及上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报表)、本年度及上年度《劳动情况》表。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职工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各自计算到元,元以下单位四舍五入。
(三)各单位在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时,应如实填报《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申报表》及《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明细表》。
(四)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平均工资总额和缴存额后,应以一定的方式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
请各单位在调整工作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标准调整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缴存额。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申报表
2.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明细表
(申请表及明细表在本网站“表格下载”专栏提供下载)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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