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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点亮生活】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完善调整(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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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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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11 11:00: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青海税务
标题: 【税收点亮生活】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完善调整(二)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0NTc2MDM3OQ==&mid=2247505727&idx=8&sn=920cf33c7e7fcb8513038e3fc483ae9b&chksm=fb65622bcc12eb3d4e8d7a4d73ce337863ab96763ebd1093f898b38ea1e2eeee564886f2ff3a#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8-11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奈奈 于 2020-8-11 14:18 编辑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六保”“六稳”精神和要求,进一步减轻毕业学生等年度中间首次入职人员以及实习学生预扣预缴阶段的税收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今天我们来继续了解公告的相关内容。

学生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预扣预缴方法进行了什么样的完善调整?

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且预扣预缴税款。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预扣率-预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累计减除费会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在本单位开始实习月份起至本月的实习月份数来计算。公式当中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照2018年第61号公告所附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执行。

我们再来看看纳税人如何适用上述完善调整后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判断是否符合本公告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并且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方法预扣预缴税款的,应该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申明并如实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或者承诺书。比如说新入职的毕业大学生,可以向单位出示毕业证或者派遣证等佐证资料;实习生取得实习单位支付的劳务报酬所得,如采取累计预扣法预扣税款的,可以向单位出示学生证等佐证资料;其他年中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如果确实没有其他佐证资料的,可以提供承诺书。

扣缴义务人收到相关佐证资料或者承诺书后,就可按照完善调整后的预扣预缴方法为纳税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同时,纳税人需就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的佐证资料以及承诺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佐证资料及承诺书的原件或复印件,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需要留存备查。

《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2020年7月1日之前就业或者是实习的纳税人,如存在多预缴个人所得税的,仍然可在次年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申请退税。
听众朋友们,感谢您的收听,更多的税收话题和内容请关注“青海税务”微信公众号。


来源:青海税务
核稿:薛攀
编辑: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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