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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7〕12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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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07/9/10/art_8409_15681.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财税〔2007〕124号
文件名: 财税〔2007〕12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9-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财税〔2007〕124号


【发布文号】 财税〔2007〕124号
【发文日期】 2007-09-10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核电站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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