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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山西人社局 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高级技工学校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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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t.shanxi.gov.cn/zwyw/zcfg/bmwj/200711/t20071128_66479.html
发文单位: 山西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山西人社局 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高级技工学校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11.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西人社局
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高级技工学校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院校职业



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晋劳社厅发 [2007]78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教育局,各有关职业院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进一步推动各类职业院校实施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双证 制度,全面提高职业院校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现就做好职业院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各级鉴定机构的工作职责和服务重点  

  职业院校(含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技工学校、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毕业生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在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由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实施,其服务重点如下。  

  (一)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主要负责全省高等职业院校和省属技工学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为全省职业院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服务。  

  (二)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等职业院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三)各职业技能鉴定所要围绕同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工作重点和服务范围开展工作,并接受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业务指导。  

  全国统考的新职业,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为引入竞争机制,提高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职业院校可以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二、加强职业院校鉴定机构的建设  

  为加快建立职业院校“双证书”制度,方便院校学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按照合理布局,择优建所的原则,支持有条件的职业院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  

  (一)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在校生规模在 4000人以上的高等职业院校,只要其主体专业在同类院校中优势明显,且具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条件的,可由省劳动保障厅批准在本院校设立相应职业(工种)的技能鉴定所。   

  (二)职业院校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所,所长原则上由院校行政主管负责人担任。  

  (三)各职业院校要加大对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建设力度,尽快建设符合标准要求的鉴定考核场地、设备、检测仪器及相应设施等,配备相应素质、数量的工作人员。  

  (四)职业院校的鉴定所,在同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业务指导下,首先要负责本院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同时,要发挥资源优势,积极面向社会、行业、企业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逐步形成院校加社会的服务模式。  

  没有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的院校,或虽有鉴定所,但鉴定职业(工种)不能完全满足学生申报职业(工种)的 ,由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鉴定。  

  三、严格院校鉴定工作程序和规范要求  

  职业院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要按照统一标准、统一试卷、统一考务、统一证书核发的原则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  

  (一)报名条件:高等职业院校、高级技工学校高级班毕业生,可申报高级及以下等级职业资格鉴定;中等职业学校学制三年以上(含三年)以及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为一年以上的毕业生,可申报中级及以下等级职业资格鉴定。其他高等院校毕业生也可选择与所学专业相近的职业(工种)参加相应等级职业技能鉴定。全国统考职业的报名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职业(工种):职业院校毕业生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工种)名称,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的类别确定。职业院校专业设置与国家职业分类中的职业(工种)不一致的,允许申报与其所学专业相近或相关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学校专业与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对应目录见附件)。  

  (三)试题管理:各类职业院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的试题,应从国家题库中提取,国家题库中没有试题的职业(工种),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组织命题,试卷统一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印制,在印刷、传递过程中严格保密工作。  

  (四)鉴定考核时间:为方便毕业生市场就业,院校可在学生毕业前一个学期的 11月份,向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出申请,从当年 12月至次年 6月底组织毕业生参加技能鉴定。全国统考职业按劳动保障部发布的时间组织。详细信息可登陆国家职业资格网。  

  (五)证书核发:参加鉴定的毕业生,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鉴定成绩均达到 60分以上,由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参加与所学专业直接相关的中级及以下等级职业资格鉴定时,凡修完全部理论课并成绩合格者,可免除技能鉴定理论考试,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  

  (六)鉴定考核收费: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的标准收取鉴定费用,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对家庭确有困难的毕业生,可由院校或鉴定机构适当减免。  

  四、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监督制度  

  要实行责任制管理,按照“谁管理的机构谁监督,谁办的业务谁把关,谁发的证书谁负责”原则,落实责任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命题、严肃考场纪律。省、市鉴定中心组织的考核鉴定,于考前一周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报告,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派遣人员负责质量监督。院校职业技能鉴定所组织的考核鉴定,由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同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派遣考评人员和质量督导人员进行质量监督,其中校外成员应不低于考评人员的三分之二。本校任课教师实行回避制度。对考场作弊考生,质量督导人员可取消其考试资格。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按照责任分工,组织专人对每批次试卷(件)进行随机抽查,初、中级资格考核的抽查比例不低于 5%,高级的抽查比例不低于 10%。经抽查发现问题的,不予核发职业资格证书,凡不合格人数超过 20%的,要重新进行考核鉴定,全部费用由原鉴定机构负担;凡三次出现重新鉴定问题的鉴定所,要予以撤销。对违规考核乱发证、集体舞弊等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五、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职业院校技能鉴定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和职业院校要高度重视,确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推动职业院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努力提高毕业生的“双证”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做好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落实好就业准入制度;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组织推动、进度落实工作;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工作制度,加强考评员队伍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各职业院校要按照国家标准制定专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强化技能操作训练,提高学生的实操和就业能力。各部门、各单位要各尽其职,主动工作,加强配合,凝聚合力,共同推动职业院校技能鉴定工作快速、健康、有序发展。  

    

    ?? 七年七月十六日

  


(信息提供处:培训处)

发布时间:2007-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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