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人社局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认真做好地震灾区救灾期间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认真做好地震灾区救灾期间基本医疗保
险和工伤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晋劳社明电 [2008]17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认真做好地震灾区救灾期间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人社部明电[2008]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抗震救灾期间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工作。
二、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对参加抗震救灾受伤的参保人员急救、抢救必须的药品及诊疗项目,各统筹地区可将其纳入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
三、按照“急事急办”的原则,对因参加此次抗震救灾而伤亡的干部职工,要简化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工作程序,及时将工伤保险待遇落实到位。要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因灾受伤救治医疗费用的支付,对用于抢救工伤职工的医疗救治费,要及时优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各级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主动为参保人员提供全面高效的服务,对符合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支付规定的费用,做好结算工作,并及时拨付。
各市要及时了解掌握本辖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服务管理和基金使用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我厅。
附:关于认真做好地震灾区救灾期间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
二00八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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