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人社局
关于全省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
关于全省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
各市人事、劳动保障、公安、监察、教育、民政、财政、工商、物价局(委),省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人事(干部)处:
针对近年来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制定下发了《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 [2007]73 号),原人事部、劳动保障部联合召开了全国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工作电视电话会,近日,八部委又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 > 的通知》(人社部发 [2008]8 号),根据国家文件的要求和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现就我省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高度重视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科学评价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的素质,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确实存在着一些问题,社会反映强烈,集中表现为考试太乱、证书太滥、名目繁多、重复交叉、乱收费、滥发证等问题。严重扰乱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我们必须充分认识这些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充分认识开展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市、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入学习、深刻领会国办发 73 号和人社部发 8 号文件精神,本着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坚持清理规范、改革完善、有序发展的原则,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类清理、分步实施的要求,积极抓紧抓好这次清理规范工作。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活动;各类企业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活动。
(二)清理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是严格规范职业资格的设置。各地、各部门要依据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的决定开展各类职业资格的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各行业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原则上不得设置职业资格,已经设置并确有必要保留的,由省政府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后纳入国家统一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再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各类企业一律停止自行开展的冠以职业资格名称的相关活动。凡属国家设置并予保留的职业资格,以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内容为准。
二是严格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的考试、鉴定与证书的印制发放。对组织实施职业资格考试、鉴定活动与单位(机构)性质和职能不一致的,使用含义模糊的名称或假借行政机关名义开展考试、鉴定活动的要立即停止。本次清理规范中国家不予保留的职业资格相关考试、鉴定活动要立即停止。完善各类职业资格证书核发程序和办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印制、滥发证书等活动,严厉打击销售假证的行为。
三是认真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的培训、收费。凡承担职业资格考试的单位或机构一律不得组织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坚决查处强制开展的考前培训、以考试为名推行的各种培训、超越职能范围或不按办学许可证规定举办的各种培训。要严格整治各类职业资格培训程序,严格审查举办各类职业资格培训单位(机构)的相关资质,切实纠正在职业资格培训活动中进行的虚假宣传。严格遵守国家和省里制定的收费政策,并对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收费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发现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