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人社局
关于印发农民工平安计划二期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农民工平安计划二期
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劳社厅发[2009]54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切实维护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实现安全发展、和谐发展,按照部里关于组织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二期的统一部署,我们制定了我省农民工“平安计划”二期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各市贯彻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二期的具体工作方案请于7月10日前报送我厅,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工伤保险处和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二00九年六月三日
农民工“平安计划”(二期)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的要求,适应当前经济形势下切实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的迫切需要,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尽快实现有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全覆盖,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农民工平安计划二期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28号)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农民工“平安计划”(二期)实施方案。
一、工作重点
我省“平安计划”(二期)的工作重点是:在巩固和扩大煤矿、非煤矿山等高风险企业参保成果的基础上,以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企业及新开工的铁路、公路、水利等基本建设项目为重点,推进有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参保。各市可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本统筹地区“平安计划”(二期)的工作重点。
二、主要目标
通过实施“平安计划”二期,用两年(2009--2010年)左右时间,基本实现有相对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的目标。
(一)2009年目标
1、巩固和扩大煤矿、非煤矿山等高风险企业参保成果,进一步推进尚未参保的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基本实现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全覆盖。
2、继续实施商贸、餐饮、住宿、文体、娱乐等各类服务企业参保工作,实现半数以上有较稳定劳动关系的服务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加快推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
3、及时推进国家和我省为扩大内需新增的铁路、公路、机场和水利设施等大型建设项目及各市新增的建设项目所使用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现建设项目启动即参保的目标。
(二)2010年目标
基本实现全省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企业、工业园区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乡镇村企业有劳动关系农民工全部参保;认真核查,拾遗补漏,基本实现有相对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三、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认真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41号)、省劳动保障厅、建设厅《转发<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7]29号)和《关于商贸和餐饮等服务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8]98号)等各项配套政策。在推进农民工参保工作中,各市要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和农民工流动性大的特点,本着方便用人单位参保的原则,制定完善相关政策,为农民工参保、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二)做好农民工参保的宣传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利用多种方式,做好“平安计划”(二期)的宣传工作,集中宣传“平安计划”(二期)的主要内容和政策措施。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措施;农民工在参保等方面的各项权利;各项待遇标准;工伤保险在保障农民工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典型案例等。通过开展宣传,为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在2009年、2010年两年内,各市每年要组织一次集中的宣传活动。 (三)制定、分解下达年度农民工参保计划。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两年基本实现有相对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的进度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明确年度工作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农民工参保计划,工作进度,并将计划分解下达到所属县(市、区)及重点行业企业,认真督促实施。
(四)建立专项调度和通报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逐级建立专项调度机制,根据年度参保计划和工作重点,对农民工参保特别是建筑施工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参保情况进行调度。全省的专项调度工作,由省医保中心负责,对各市农民工参保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对进度较慢的市,将进行专项督查。2009年督查重点是建筑施工企业、新的建设项目、工业园区企业和商贸、餐饮等服务企业的农民工参保情况;2010年督查重点是商贸、餐饮等服务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农民工参保目标完成情况,有相对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整体参保进度情况,确保计划目标顺利完成。
(五)加强劳动保障监察。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用人单位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将建筑施工企业及国家和我省为扩大内需新增的铁路、公路、机场和水利设施等大型建设项目、各市新增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的重点,与此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商贸、餐饮等服务企业农民工参保的监督检查力度。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协调配合,建立按月通报制度,及时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参保缴费单位的情况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报;各市工伤认定机构在工伤认定中发现用人单位未参保,要及时通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实施“两网”执法过程中,对涉及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的限期整改决定书和处理决定书要及时抄送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行动,协调工作,有效推进农民工参保。
(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农民工参保工作专项检查。
农民工参保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各地要结合本地工作重点,积极会同安监、建设、工会等部门对矿山、建筑施工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会同工商、税务、公安、消防等部门对商贸、餐饮等服务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加快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进度。
四、组织领导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将农民工“平安计划”(二期)落到实处。
(一)摸清底数。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安监、建设、工商、统计等有关部门的联系,通过利用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登记、有关部门行政记录、劳动保障监察等途径,摸清本地建筑施工企业、新增建设项目、商贸、餐饮等服务企业的数量、分布和参保状况以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数量和参保缴费情况。
(二)制定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2009年至2010年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年度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时间进度。
(三)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目标,制定措施,落实责任,将实施“平安计划”(二期),落实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四)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平安计划”(二期)是深入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和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效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的重要举措。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加强内部统筹协调,共同做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主动争取各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切实完成好“平安计划”(二期)各项工作任务,使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取得扎实、明显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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