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关于借款人提前还清贷款后申请退费但无法出具发票原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担保中心各部门:
为妥善解决我中心所面临的借款人提前还清贷款但无法出具发票导致无法退费问题,我中心从服务借款人角度出发,现就有关退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如果借款人提前还清剩余贷款本息但在向我中心申请办理担保服务费退费时无法出具原始发票的,我中心可以根据本通知规定为其办理退费:
( 一)借款人提前还清由我中心提供担保的公积金贷款的(含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且根据我中心有关退费文件规定借款人可以申请退费的;
(二)借款人提前还清由我中心提供担保的商业贷款(含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部分),且根据我中心有关退费文件规定借款人可以申请退费的。
二、对于上述提前还清贷款的借款人向我中心申请办理退费手续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无发票退费申请一律由中心业务部人员受理;
(二)借款人无法出具发票而申请退费的,我中心在扣除10%手续费后将剩余金额退还借款人。无发票应退金额的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无发票应退金额=正常退费金额-(正常退费金额*10%)
其中正常退费金额为能够出具发票时我中心按照有关退费规定计算出的金额。
(三)借款人无法出具发票而申请退费,须向我中心签订《无发票退费协议》一式三份(见附件),该协议必须由借款人本人亲自签署并最终由中心计财部留存一份。
退费经办人员在借款人签订该协议前应主动向借款人准确解释该协议中的有关内容,如借款人不同意签订该协议的,我中心不为其办理退费。
( 四)业务部人员在经办该类退费审批手续时,除按照中心有关退费程序规定执行外,还应完成以下各项工作:
1、在业务软件中的《担保服务费退费审批表》“审批结果”项中“同意退还担保费金额”按照扣除百分之十手续费后的金额填写,同时要求在今后退费业务过程中,各退费经办人员必须通过业务软件仔细核对申请退费的借款人是否已经在我中心办理过退费手续,以避免发生重复退费。
2、在无发票退费审批程序中,业务部经办人员在核对借款人提交的贷款还清证明原件后,应向计财部提供一份贷款还清证明复印件,该复印件上应注明“该复印件和原件一致”并加盖经办人员人名章。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无发票退费协议》
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无发票退费协议特别提示:
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向提前还款但在申请退费时无法出具发票原件的借款人(本协议中的乙方)郑重做出以下提示:1、在您签署本协议前请仔细阅读本协议,遇有无法理解的条款,请主动咨询,以免存有疑义。2、您有权拒绝签订本协议并继续查找发票原件,待找到发票原件后再次申请退费;您也有权在签署本协议后获得协议约定的退费金额,但在签署本协议并获得退费后,您必须履行协议约定。
甲方: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
乙方:
鉴于乙方提前还清由甲方提供担保的贷款后,在申请办理担保费退费时无法出具甲方开具的担保服务费发票原件,甲方根据公平、公正和服务借款人的原则,与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并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同意在乙方无法提供发票原件情况下根据乙方申请为乙方办理担保费退费手续,但甲方须向乙方收取无发票退费手续费,该手续费为乙方能够出具发票时应获得退费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二条 根据本协议第一条约定,乙方能够出具发票原件时应获得的退费金额为 元(人民币),因乙方无法出具发票原件,所以实际获得的退费金额为 元(人民币)。
第三条 甲方根据无发票退费审批程序向乙方完成退费后,乙方即使在日后能够提供发票原件,甲方也没有义务向乙方退还已收取的手续费,同时甲方也无权收回该发票原件。
第四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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