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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 北京市管公积金 关于规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款项划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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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10 11:18: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jj.beijing.gov.cn/web/zwgk61/_300587/_300704/zfgjjdkzc/308942/index.html
发文单位: 北京市管公积金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北京市管公积金 关于规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款项划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8-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管公积金
关于规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款项划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管理部: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管理,防范个人贷款风险,现就规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个人贷款款项划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8月10日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中第一章第一条增加收款人名称项,调整后的《借款合同》第一页详见附件一。

二、《售房人银行开户情况说明》(以下简称《开户情况说明》)调整如下:非集资建房的个人贷款使用《售房人银行开户情况说明》(附件二);集资建房的个人贷款使用《集资合作建房开户情况说明》(附件三)。各管理部对2005年8月10日后办理初审的个人贷款使用调整后的《开户情况说明》。

三、各管理部在进行非集资建房的个人贷款审核时,原则上要求售房人同收款人一致,若有特殊情况,售房人同收款人不一致,在贷款审核过程中应使用《售房人(委托收款)银行开户情况说明》(附件四),并且管理部应直接同售房人、收款人当面取得联系并核实情况,在确认双方委托收款关系属实后,填写《售房人委托收款调查确认书》(附件五)报送中心个人贷款管理处进行备案,备案后方可办理贷款审核的其它手续。

四、各管理部在贷款审核过程中,经办人员要对相应《开户情况说明》与购房合同进行核对,确认售房人名称及签章一致有效,且各项信息填写完整无涂改,集资建房要确认《集资合作建房开户情况说明》的填写与中心指定的其他住房资金专户一致。同时,经办人员应真实、完整、准确录入《开户情况说明》中各项信息,使打印出的《借款合同》中收款人名称、款项划付行、款项划付账号与购房合同、《开户情况说明》一致无误。

五、各家经办银行应对《开户情况说明》与《借款合同》中收款人名称、款项划付行、款项划付账号等信息进行再次核对,并严格按照上述信息办理放款手续,确保贷款款项划付及时准确。如发现上述信息核对不一致等问题,及时与管理部联系,管理部应及时查找问题原因并做好相应处理工作。

六、各管理部在对个人贷款进行归档时,留存相应《开户情况说明》复印件,银行留存原件。

七、各管理部应按照文件要求认真执行,严格审核,保证个人贷款工作的顺利展开。遇有问题,及时上报中心。

特此通知。
附:1、《借款合同》第一页
2、《售房人银行开户情况说明》
3、《集资合作建房专户情况说明》
4、《售房人(委托收款)银行开户情况说明》
5、《售房人委托收款调查确认书》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五年八月三日



附件1

甲方(借款人): 借款申请人编号:
乙方(贷款人):
丙方(担保人):
保证人:
抵押人/出质人:
为了明确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丙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住房借款

第一条 借款数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元。借款于本合同生效当日划付 开户行 账号 ,即为甲方收取了借款。
第二条 借款月利率为 ‰,自借款划付之日起计息。债务履行期间,如遇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利率调整,按调整后的利率及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另行通知合同各方。
第三条 借款期限为 年,即自年月日起至 月日止。
第四条 借款用途仅限于甲方购置(含建造、大修,下同)坐落于北京市
住房,建筑面积 M2,套内面积 M2。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改变用途,乙方有权监督借款的使用。
第五条 借款债权的担保方式为
具体条款见本合同




附件2
售房人银行开户情况说明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购房人)因购买 (房屋座落)住房,向贵中心申请个人贷款。请贵中心委托经办银行按照下表所列开户银行和账号划拨贷款资金。

售房人名称


个人贷款划付开户银行名称


账号






(售房人签章处)




附件3
集资合作建房开户情况说明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购房人)因购买 (房屋座落)住房,向贵中心申请个人贷款。请贵中心委托经办银行按照下表所列中心开户银行和账号划拨贷款资金。

收款人名称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户银行名称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户银行账号






(集资单位签章处)





附件4
售房人(委托收款)银行开户情况说明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购房人)因购买 (房屋座落)住房,向贵中心申请个人贷款。现委托 作为收款人,且款项划入收款人帐号时即为售房人收到贷款资金。
请贵中心委托经办银行按照下表所列开户银行和账号划拨贷款资金。

收款人名称


个人贷款划付开户银行名称


账号






(收款人签章处) (售房人签章处)



附件5

售房人委托收款调查确认书


现有 申请个人贷款,由于 原因该项目售房人 委托 作为收款人,且约定贷款款项划入收款人帐号时即视同售房人收到贷款资金。经本管理部与售房人联系并核实后,确认情况属实,同意按照经售房人、收款人双方确认的《售房人(委托收款)银行开户情况说明》进行贷款的审核、发放。
特此报中心备案。



管理部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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