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15
  • Tax100会员 32626
查看: 520|回复: 0

[公积金] 北京市管公积金 关干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2668

主题

2664

帖子

2668

积分

特级税友

Rank: 6Rank: 6

积分
2668
2020-8-10 11: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jj.beijing.gov.cn/web/zwgk61/_300587/_300704/zfgjjdkzc/309083/index.html
发文单位: 北京市管公积金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北京市管公积金 关干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5-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管公积金
关干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管理部:

为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完善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政策,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住宅建设和住房消费的推动作用,现就个人贷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关于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京房资中心计字第088号)中关于借款人月均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家庭月收入比例的限制。

二、住房公积金原缴存单位,因单位经济发生困难,可以申请办理缓缴住房公积金。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归集执法处审批同意办理缓缴手续的单位,其职工申请个人贷款,可视为目前仍在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对于已办理缓缴住房公积金手续单位的职工在申请个人贷款前,须持续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或累计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十二个月(含)以上。

四、已办理缓缴住房公积金手续单位的职工申请个人贷款,其月收入按照缓缴单位上报的缓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反推的方式确定。

五、中心归集执法处定期在中心网上公布批准办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及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上报的缓缴职工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六、本通知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下发的个人贷款文件,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须做好有关工作,严格审核,保证个人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加强个人贷款的管理工作,及时上报个人贷款的进展情况。
特此通知。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