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人社局
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令第26号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令第26号
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人社办函〔2015〕541号
各市、各扩权强县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各省属企业人事劳资部门,各职业技能鉴定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11月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部长令,废止了《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部令第26号》,从2015年11月12日起废止了《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是人社部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的重要举措,对于降低就业创业成本,调动各类人才就业创业积极性,激发市场主体和社会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严格执行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职业资格制度从资格的性质区分,包括准入类职业资格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两种类型。准入类职业资格是国家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职业,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设置的,要求劳动者必须持证上岗;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是国家对社会通用性强、专业性强、技能要求高的职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计的,劳动者可根据就业创业需要,自愿参加评价鉴定。国家严禁将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违规设置为准入类职业资格并与劳动者就业创业挂钩。
对国务院公布决定取消的211项资格认定事项、人社部公布的停止美甲师职业资格考试鉴定发证活动和废止《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决定都要立即执行,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后续服务工作。要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通知》(晋政发〔2015〕40号)精神,取消我省地方和部门自行设置的各种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确保全省职业资格制度规范实施。
三、净化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环境
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相关宣传材料予以全面清理,各类公共服务机构不得印制、张贴、悬挂国家公布的准入类职业资格清单以外、或无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目录。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doc(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停止美甲师职业资格考试鉴定发证活动的通知.doc(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5年1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