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劳社(2001)250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县支行,嘉兴、绍兴市各县农村信用联社: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1年1月1日起,农村信用社职工和符合国家规定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属地参加各市、县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二、农村信用社参加地方统筹后,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统筹项目和待遇标准按所在地参保范围内的企业规定执行。
2000年12月31日前,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按原农村信用社的规定执行。职工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费,具体比例为:1994-1995年为2%、1996年为3%、1997-1999年为4%、2000年为5%;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费,具体比例为:1994-1999年为16%、2000年为17%。
三、农村信用社参加地方统筹前已经退休的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原则上维持不变,具体统筹项目由省劳动保障厅和财政厅另行核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按各地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的办法执行。
农村信用社参加地方统筹前已经离休的人员,其离休金按照机关同职务、同条件离休人员离休金标准重新进行“套改”,今后,离休金按照机关同职务、同条件离休金标准进行调整。
农村信用社参加地方统筹后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要按照平衡过渡原则,逐步与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相衔接。
四、从1998年1月1日起,农村信用社职工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建立基本保险个人账户,并与1994年至1997年个人缴费形成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五、各市、县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部门要对农村信用社2000年底以前的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提取、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审计,并对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进行清算,对历年按规定提取不足的要予以补提。结余基金要全部移交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纳入财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六、各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与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农村信用联社密切合作、加强联系,在本通知下发后三个月内完成农村信用社系统参加地方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工作。省有关部门将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农村信用社参加地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