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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由民政部门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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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jhrss.gov.cn/art/2014/2/24/art_1229101516_312205.html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由民政部门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2-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由民政部门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由民政部门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 退休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

浙人薪〔2005〕214号


省属有关单位:
为了妥善解决民政部门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有关待遇问题,经省政府同意,对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实施前由民政部门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有关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现由民政部门管理的原省属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二、待遇标准及发放办法:维持现行管理方式不变,国家、省统一规定的退休待遇继续由所在地民政部门发放,其他有关待遇与原单位同类退休人员同等对待,并由原单位负责发放。
三、经费来源:原省属机关退休的人员,享受原单位同类退休人员有关待遇所需的经费按原渠道解决。原省属事业单位退休的人员,享受原单位同类退休人员有关待遇所需的经费原则上由单位自行解决,其中:原单位已经改制为企业的,有关待遇和经费来源可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改制时已退休人员福利待遇所需经费提留等有关问题的意见》(浙人薪〔2005〕73号)有关规定办理;原单位已经撤销或不存在的,由其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四、本通知从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五、中央部属在浙机关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各市、县如何解决,由各市研究确定。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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