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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开展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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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jhrss.gov.cn/art/2013/4/24/art_1229101516_308975.html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开展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3-04-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开展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ZJSP13-2013-0007


浙人社发2013〕85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公安厅

关于开展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

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公安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73号)精神,在我省开展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认定对象
现在我省消防安全技术岗位工作的在职(在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在65周岁(含)以下,在2011年12月31日前评聘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可申请参加我省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考核认定申报。
二、考核认定条件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规定的考核认定申报条件。
三、考核认定申报时间
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3年4月30日。
四、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凡符合条件者填写《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并提供考核认定办法要求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申报表及附件材料一式3份,计算机打印的申请人应在封面签名)。申报人员及其单位提供的所有材料和证明必须齐全有效、准确无误,并且与申报表相符。
担任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的消防安全咨询、评估和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项目,应提供由申请人直接签署的咨询、评估、检测、维护保养等报告原件(或加盖被评估、检测、维护保养单位印章的复印件),以及所完成项目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五、考核认定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申报人员工作单位应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填写《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材料核实情况表》(附件1),向所在地设区市公安消防部门推荐。省直单位直接向省公安消防总队推荐。
(二)各市公安消防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应对推荐人员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填写《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2)并盖章后,连同申报材料(含原件)报省公安消防总队,并将汇总表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chenbin@zjhrss.gov.cn。
(三)各市、各单位上报的申报人员,由省人力社保厅、省公安消防总队复审后提出推荐名单,经公示程序后,报全国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领导小组进行认定。
(四)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职业资格的人员、现在公务员岗位工作的人员、现役军人和已办理离休、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得申报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考核认定。
因在消防安全技术工作中违法违纪或发生重大失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
(五)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标准,严格把关,认真按程序做好申报、审查等各环节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该单位申报权和个人的申报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联系方式:
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部监管处 陈旭伟,电话:0571-85863579
省人力社保厅专技处 陈 彬,电话:0571-87056712

附件:1.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材料核实情况表
2.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情况汇总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保障厅 浙江省公安厅
201336





考核认定附件_1751(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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