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省财政厅 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总工会
关于调整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浙劳人险(86)113号
(86)财工224号
省总工字(1986)25号
各市、地、县劳动人事局(劳动局、人事局)、财税局、总工会,省级各单位:
根据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最近有关文件的规定精神,结合我省情况,现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企业职工和离休、退休职工以及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职工死亡后的丧葬费,由原规定的二百元,调整为四百元。
二、企业职工(含离、退休职工,下同)死亡后,可按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大小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费标准调整为:
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为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补助三十五元;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补助二十五元。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为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补助二十五元;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补助二十元。
三、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鳏寡孤独者,可在第二条所规定的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补助五元。
四、企业职工死亡后,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应按死者劳动保险登记卡确定的供养直系亲属人数,按上述补助标准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但补助费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月标准工资或离休、退休费。
五、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后,其配偶本身没有供养直系亲属,本人月标准工资又超过六十元的,其超出部分,应作为死者供养直系亲属中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如超出部分不足上述补助标准的,则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予以补足。
六、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底以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职工,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在职工死亡当时和现在均符合供养条件的,以及现按浙劳人险(85)120号、(85)财企40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领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从一九八六年七月起,按本文规定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发给。过去的均不予补发(包括一次性抚恤费和丧葬费也不补发)。
如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已撤销的,由原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原所在单位已合并的,由合并单位负责。
七、本通知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开始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理。
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由各市、地、县根据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经济情况,研究确定。
一九八六年六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