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浙政〔1986〕35号文件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解答意见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浙政[1986]35号文件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解答意见
浙劳人险(86)128号
各市、地、县劳动人事局(劳动局、人事局),省级各单位:
省人民政府浙政[1986]35号《批转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给退休职工适当加发退休补贴费的报告>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有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对若干具体问题提出以下解答意见,请研究执行。
一、根据《通知》规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能享受加发退休补贴费:
1.退休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不满二十年的;
2.按照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时享受百分之百本人原标准工资退休费的;
3.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
二、关于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确定,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的计算,均按现行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因组织原因中断过工作,以后又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按现行文件规定采取“去中间、加两头”的办法计算,即将中断前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确定,按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2]1号文件处理。即:中断时间不超过三年,并且原革命工作时间长于中断时间,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对于中断时间超过三年,或中断时间虽未超过三年,但原革命工作时间短于中断时间的,将中断前后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相加推算,以此确定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例如:某同志一九五二年一月四日应征入伍,一九五五年一月四日复员回家,一九五九年一月三日重新参加革命工作,该同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确定为一九五六年一月三日。
三、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患二、三期矽肺病或患一期矽肺病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的退休人员,如符合《通知》规定的条件,按《通知》规定的方法加发退休补贴费后,其原退休费与加发的退休补贴费之和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四、按有关规定领取退休费最低保证数的退休人员,凡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可在其退休费最低保证数的基础上,再按《通知》规定的办法加发退休补贴费。
五、由民政部门支付退休费的人员,凡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亦应相应加发退休补贴费。具体手续由民政部门办理。
六、退休人员按《通知》规定的办法,凡需加发退休补贴费的,应由原办理退休的单位填写《退休人员加发退休补贴费审批表》(表式附后),按现行干部、工人退休审批权限审批。
一九八六年七月八日
退休人员加发退休补贴费审批表(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