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内务局关于支宁“双反”受害人员和支宁返籍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内务局
关于支宁“双反”受害人员和支宁返籍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的批复
浙内民(72)第43号
杭州市革委会处理支宁受害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九七二年二月二十六日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根据浙江省革委会(69)218号文件和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革委会(69)83号、(70)93号文件精神,关于支宁“双反”受害人员和支宁返籍人员工龄计算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双反”中被错案开除公职,进行劳教劳改的职工和干部的工龄计算问题,省革委会218号文件规定复查平反后,在宁夏受害期间的工龄可以连续计算;因“双反”被开除、劳改、劳教同时又没有办理退职,其在家期间亦应作连续工龄计算;至于个别返籍后,盲目外流投机倒把进行不法活动的,则不能计算工龄。
二、受“双反”影响自行返籍的,一般应从重新工作之日计算工龄,但在支宁时,确受“双反”的直接影响(编者注:指其家属受到“双反”迫害的),遭受歧视、排挤的,返籍以后表现又好的,在取得证明及经县(市)内务部门审查批准,他们在宁夏的工龄,可以合并作连续工龄计算,但在家期间不得计算工龄。
一九七二年五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