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执行浙劳人险〔1990〕18、19号文件中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关于执行浙劳人险[1990]18号、19号文件中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浙劳人险[1990]76号
各市、地、县劳动人事局(劳动局、人事局)、省级各单位:
我厅浙劳人险[1990]18号、19号文件即关于适当提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营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的通知下发后,一些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对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解答,请按照执行。
一、一九五七年以来,凡已按照有关规定升过级(包括升过半级)以及因升级冲销保留工资而实际没有增资或增资不多的人员,都按一九五七年以来升过级的人员对待。
二、对于一九五七年以来因调整工资区类别、提高企业起点工资标准或按规定就近靠级而增加工资额的,不作为升级对待。
三、一九五七年以来从未升过级的人员,先按浙劳人险[1990]18号、19号文件规定增加一个级差的离退休费,然后按照向上顺延的办法,再增发一个级差的离退休费。
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在退休时,其原标准工资已达到或超过本人所执行的工资标准最高一级的,这次按规定提高的退休待遇,均按最高一级工资标准与下一级工资标准的差额增加退休费。
五、部分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符合享受增发一至两个月本人原标准工资生活补贴条件的,这次按浙劳人险[1990]18号、19号文件规定所增加的离退休费,可与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12至17元生活补贴费、以及发给离休干部的0.5元至3元生活补贴费,一并纳入本人离休费、退休费总数,作为计发一至两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本项规定,仅限于计发一至两个月的生活补贴的基数,不涉及其它待遇。
六、对于一九五七年底前参加工作,因精简、复员退伍等组织原因中断工作,以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可按一九五七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对待。
本项规定,仅限于这次提高退休人员待遇,不涉及其它待遇。
一九九〇年三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