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交通厅 劳动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船员航行伙食津贴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劳动厅、财政厅关于调整船员航行伙食津贴标准的通知
浙交[1998]211号
浙劳薪[1998]134号
浙财工[1998]66号
各市(地)交通局(委)、劳动局、人事局(劳动人事局)、财政局,省海运总公司、远洋运输公司、交通厅航运管理局,温州、海门、舟山、乍浦港务局:
根据交通部《关于转发劳动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交通部船员、潜水员、航标人员伙食津贴标准的复函〉的通知》(交人劳发[1998]102号)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决定对船员航行伙食津贴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浙江省各类船员航行伙食津贴标准表》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希一并遵照执行。
一、远洋船员伙食津贴以美元为计算单位,并按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内部核算价1美元比8.2789元人民币换算,今后随内部比价的变动而变动。
二、调整伙食津贴标准所需资金仍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其中已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当年单列,次年调整基数。
三、调整后的伙食津贴标准从发文之月起执行,也可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状况分步到位,不能保证上缴财政收入以及没有承受能力的企业暂缓执行。
四、各市(地)、县交通局所属航运单位,原执行省统一标准的按本标准执行。其他执行地方标准的单位可参照本通知精神,对现行标准作适当调整,但不能超过本标准。
五、各单位要加强对伙食津贴使用的管理,加强对伙食津贴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不允许采用任何形式变相私分伙食津贴,对私分秋食津贴的要给予严肃处理。
六、凡享受本津贴的人员,不再享受夜餐津贴、施工津贴和出差伙食补贴等同类性质的津贴和补贴。
希望各单位加强对调整伙食津贴标准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严肃纪律,做好政治思想工作,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九九八年六月一日
浙江省各类船员航行伙食津贴标准表
单位:元/天
船舶
类型
| 项目
标准
| 白天航行
(本地作业)
| 昼夜航行
(外地作业)
| 修船
留船
工作
| 本港
停航
待运
| 外港
停航
待运
| 运输
船员
| 远
洋
| 远航线
| —
| 5(美元)
| —
| —
| —
| 近航线
| —
| 4(美元)
| —
| —
| —
| 沿海
| —
| 14
| 5.50
| 3.90
| 5.80
| 内河(江)
| 5.80
| 12
| 2.80
| 2.80
| 3.90
| 港监、工程救助打捞船舶
| 海上
| 8.40
| 10
| 4.30
| 3.90
| 5.10
| 内河(江)
| 5.80
| 9
| 2.80
| 2.80
| 3.90
| 潜水员
| 海上
| 14
| —
| —
| —
| —
| 海河交叉及水库
| 12
| —
| —
| —
| —
| 内河(江)
| 8.40
| —
| —
| —
| —
| 港口工作船、辅助船
| 5.50
| 8.60
| 2.80
| 2.80
| —
| 内河机动待派船
| —
| —
| —
| 2.80
| —
|
注:1、专职潜水员除上述伙食津贴外,另享受营养伙食津贴每天21元,按实际下水天数计算,原享受的常年甲级保健津贴停止发放。
2、港口工作船、辅助船包括港作船、供应船、交通船、航标船、引水船、巡逻船、码头船、趸船、库料船等。
3、出国接船返航伙食标准为每天58元。
4、表中标准除注明的外,其余均为人民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