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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交通厅 劳动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船员航行伙食津贴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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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jhrss.gov.cn/art/2014/2/18/art_1229101516_309780.html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交通厅 劳动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船员航行伙食津贴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2-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交通厅 劳动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船员航行伙食津贴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劳动厅、财政厅关于调整船员航行伙食津贴标准的通知
浙交[1998]211

浙劳薪[1998]134

浙财工[1998]66


各市(地)交通局(委)、劳动局、人事局(劳动人事局)、财政局,省海运总公司、远洋运输公司、交通厅航运管理局,温州、海门、舟山、乍浦港务
根据交通部《关于转发劳动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交通部船员、潜水员、航标人员伙食津贴标准的复函〉的通知》(交人劳发[1998]102号)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决定对船员航行伙食津贴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浙江省各类船员航行伙食津贴标准表》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希一并遵照执行。
一、远洋船员伙食津贴以美元为计算单位,并按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内部核算价1美元比8.2789元人民币换算,今后随内部比价的变动而变动。
二、调整伙食津贴标准所需资金仍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其中已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当年单列,次年调整基数。
三、调整后的伙食津贴标准从发文之月起执行,也可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状况分步到位,不能保证上缴财政收入以及没有承受能力的企业暂缓执行。
四、各市(地)、县交通局所属航运单位,原执行省统一标准的按本标准执行。其他执行地方标准的单位可参照本通知精神,对现行标准作适当调整,但不能超过本标准。
五、各单位要加强对伙食津贴使用的管理,加强对伙食津贴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不允许采用任何形式变相私分伙食津贴,对私分秋食津贴的要给予严肃处理。
六、凡享受本津贴的人员,不再享受夜餐津贴、施工津贴和出差伙食补贴等同类性质的津贴和补贴。
希望各单位加强对调整伙食津贴标准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严肃纪律,做好政治思想工作,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九九月一日


浙江省各类船员航行伙食津贴标准表

单位:元/
  
船舶

类型

项目


标准
白天航行

(本地作业)

昼夜航行

(外地作业)

修船

留船

工作

本港

停航

待运

外港

停航

待运

运输

船员



远航线


5(美元)




近航线


4(美元)




沿海


14

5.50

3.90

5.80

内河(江)

5.80

12

2.80

2.80

3.90

港监、工程救助打捞船舶

海上

8.40

10

4.30

3.90

5.10

内河(江)

5.80

9

2.80

2.80

3.90

潜水员

海上

14





海河交叉及水库

12





内河(江)

8.40





港口工作船、辅助船

5.50

8.60

2.80

2.80


内河机动待派船




2.80



注:1、专职潜水员除上述伙食津贴外,另享受营养伙食津贴每天21元,按实际下水天数计算,原享受的常年甲级保健津贴停止发放。
2、港口工作船、辅助船包括港作船、供应船、交通船、航标船、引水船、巡逻船、码头船、趸船、库料船等。
3、出国接船返航伙食标准为每天58元。
4、表中标准除注明的外,其余均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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