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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企业离休干部增加离休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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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jhrss.gov.cn/art/2014/2/18/art_1229101516_309662.html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企业离休干部增加离休金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2-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企业离休干部增加离休金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企业离休干部增加离休金的通知

浙劳险(19975

1997)财社3

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增发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浙人退(1996192号、(1996)财行160号)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对企业中19961130号前离休的人员,从1996121日起适当增加离休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离休干部按本人职级增加离休金。每月增加离休金标准为:正省级163元、副省级153元、正厅级133元、副厅级123元、正处级103元、副处级93元、正科级及其以下人员85元。
二、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每月85元的标准增加退休金。
三、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符合享受每年增发一至两个月生活补贴费条件的,从1996年度起,可将这次增加的离退休金作为计发一至两个月生活补贴费的基数。
四、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离休金所需费用,由企业从管理费中列支。
五、本通知有关具体问题由劳动厅负责解释。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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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劳险(1997)5号  发表于 2021-3-18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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