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未实行前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厅
关于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未实行前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浙劳险(1997)314号
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温州、萧山市、余杭市社会保险局:
现将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未实行前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办发(1997)1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九日
劳动部办公厅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未实行前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办发(1997)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上海市、广东省、广州市、武汉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朱镕基副总理于1997年7月30日在“全国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我部与财政部正在研究制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经过多次研究协商后,目前两部已就主要问题基本达到一致意见,待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批。为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和支付,请各级劳动部门及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在收支两条线的具体操作问题上不要擅自行动,待国务院发文后统一贯彻。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将对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提出新的要求,为此,财政部已与我部协商,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暂行规定》制定后,共同研究制定新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现在,有的地方反映,地方财政部门要求马上改变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对此,有关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应向政府和财政部门说明情况,暂按现行的《社会保险会计制度》执行不变,以利社会保险会计工作秩序的稳定。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