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厅 财政厅关于省级统筹试点企业1998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批复
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省级统筹试点企业1998年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批复
浙劳复[1998]133号
浙财社[1998]115号
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1997]15号)规定和省政府授权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审批各地企业缴费比例(浙政办抄[1998]第35号)的精神,经研究,同意参加省级统筹试点企业(其中长广煤矿公司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发[1998]54文规定执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按企业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