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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如何理解“破产企业职工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含义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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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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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jhrss.gov.cn/art/2014/2/18/art_1229101516_309806.html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如何理解“破产企业职工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含义的复函
发文日期: 2014-02-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如何理解“破产企业职工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含义的复函


浙江省劳动厅

关于如何理解“破产企业职工

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

的”含义的复函


浙劳函[1998]7

缙云县人事劳动局:
你局《关于如何理解“破产企业职工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含义的请示》(缙人劳(97193)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4]5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法[1996]250号)之精神,有关破产企业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离退休,是指《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规定》(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离退休年龄。对于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的可以按[1978]104号文件第一条第二、三项规定执行,但不能在此基础上再提前5年退休。
退休年龄问题涉及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也涉及到企业的改革和社会的负担,是一个涉及面很广、政策性很强的问题,请你们在具体执行中严格把握退休条件。


一九九八年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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