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破产、解体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离岗退养有关问题的复函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破产、解体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离岗退养有关问题的复函
浙劳函(1998)145号
临海市人事劳动局:
你局《关于破产、解体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离岗退养有关问题的请示》(临人劳力(1998)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企业解体后,主体已不存在,可依法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终止劳动关系,不再办理离岗退养手续。
二、破产企业应按《浙江省劳动厅、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劳险(1997)109号、(1997)财社20号)的规定,凡符合条件的职工,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