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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破产、解体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离岗退养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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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jhrss.gov.cn/art/2014/2/18/art_1229101516_309751.html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破产、解体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离岗退养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日期: 2014-02-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破产、解体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离岗退养有关问题的复函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破产、解体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离岗退养有关问题的复函

浙劳函(1998145

临海市人事劳动局:
你局《关于破产、解体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离岗退养有关问题的请示》(临人劳力(1998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企业解体后,主体已不存在,可依法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终止劳动关系,不再办理离岗退养手续。
二、破产企业应按《浙江省劳动厅、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劳险(1997109号、(1997)财社20号)的规定,凡符合条件的职工,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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