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公安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人职[1997]156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局)、公安局:
现将《浙江省公安机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谓及时报告。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一日
浙江省公安机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公安工作的决定》,经党委常委会议同意,决定在全省公安机关部分专业技术人员中开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评审范围和对象:
(一)法医技术、刑事技术
县级以上各级刑侦部门从事法医、痕迹、刑事照相、理化分析、文件检验、情报资料中指纹痕迹检验、警犬训练工作的现职技术人员;各县(市)区三级技术点管理使用的,有刑事技术鉴定资格的派出所专职技术人员;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其它业务部门从事法医技术、刑事技术的专职技术人员。
(二)技术侦察和安全技术防范市(地)级以上各业务侦察部门从事各技侦手段进行技术侦察的专职技术人员;市(地)级以上各业务侦察部门从事技术侦察器材装备研究、科学成果鉴定、公安科研项目审核工作的专职技术人员;市(地)级以上公安机关从事公安科研技术规范的制订,公安科技情报侦察、分析、研究的专职技术人员;具有科技鉴定权的业务部门从事技术防范产品立项审核、检验鉴定、标准制订、质量抽检和技术防范工程单位资格审查、工程方案审核、技防工程竣工验收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计算机通信技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计算机通信部门从事计算机安全监察、应用开发工作的专职技术人员;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通信部门从事有线通信、无线通信、机要通信的器材研制、装配修理、技术维护工作的专职技术人员。、计算机软件人员实行考试制。
(四)公安交通科技交通事故处理中从事专业技术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持有省公安厅核发的交通事故处理上岗证的专职事故处理人员。
市(地)级以上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从事交通事故分析及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
具有鉴定权的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从事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各级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从事交通运行与安全设施规划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各市(地)公安系统从事专业技术教学的教员按相专业评审。
二、选用专业技术职务系列
法医技术人员按原中央职改领导小组职改字[1986]第47号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86]公发15号文件,靠用卫生技术职务系列,任职资格名称定为:法医士、法医师、主检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任法法医师。法医士、法医师为初级职务任职资格;主检法医师为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副主任法医师、主任法医师为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刑事技术、技术侦察、安全技术防范、计算机通信技术、碉安交通科技人员按[87]公发8号文件规定,选用工程技术职务系列。任职资格名称定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技术员、助理工程师为初级职务任职资格;工程师为中级职务任职资格;高级工程师为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三、评审条件
(一)公安技术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刻苦钻研技术,积极为保护人民,惩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公安技术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根据不同系列分别按原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颁发的《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86]20号)、《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86]48号)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的《关于法医技术人员靠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86]公发l5号)、公安部印发的《刑事技术人员和侦察技术人员执行(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公发[87]8号)执行。
(三)为了广开才路,不拘一格地选拨人才,对虽不具备规定学历,但在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较大的,可破格申报,晋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具备以下条件三项者,可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在国家专业学术会议上,或在国际、全国性专业刊物和报纸上发表三篇以上有价值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正式出版过本专业专著或译著。
(2)掌握本学科的先进技术和方法,在本专业范围内,组织或主持过重大疑难案件的勘验、鉴定工作,解决疑难技术问题,理论上或实际解决问题方面在同行中有相当知名度。
(3)获国家三等奖或省部级二等奖(指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及其以上项目的主要贡献者;或在全国公安系统专业技术比武中前三名的获奖者。
(4)获得国家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因专业技术工作突出而获得省部级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或个人二等功以上者。
(5)在市(地)以上单位担任专业负责人5年以上,实际习作业绩突出;或厅级(含市、地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的主要组织和设计者。
(6)具有本专业大专毕业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技术工作25年以上。
2、具备以下条件的三项者,可破格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省部级三等奖或厅(含市地)级二等奖以上项目的题负责人;或全省公安系统专业技术比武前三名的获奖者。
(2)近几年来,在承办重特大案件或解决重大疑难问题上因技术贡献起主要作用,被省厅或市(地)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者。
(3)在省级专业学术会议或专业刊物和报纸上发表过三篇以上专业论文。
(4)参加撰写专业著作或译作,并已出版。
(5)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县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的主要组织或设计者。
(6)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以上。
四、首次评审工作
公安机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首次评审时,对确未参加过全省首次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申报不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最低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分别按以下要求掌握:
1、高级技术职务
(1)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O年以上;
(4)1970年底以前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O年以上;
(5)1966年底以前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5年以上;
(6)高中毕业,截止1988年底,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0年以上的业务骨干,工作成绩显著,并且具备相应职务系列条例规定的有关条件者。
2、中级技术职务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3)1976年以前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或1977年以后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l5年以上,在大专院校相近专业脱产进修满一年以上,并具有结业证书者。
(4)高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的业务骨干,工作成绩比较显著,经评委会考核主要专业知识已达到大学专科水平者。
3、助理级职务:
(1)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2)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3)高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l0年以上,经考核,确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基础理论,并符合相应职务任职条件者。
4、员级技术职务:
高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初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经考核,确具有本专业中专以上基础知识,并符合相应职务任职条件者。
五、资格取得方式
(一)下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县以上人事职改部门或厅直机关经厅政治部批准,初定为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初定为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初定为助理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初定为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均需按规定经过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并由相当一级行政机关发文公布,才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六、评审组织与评审工作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由省职改领导小组批准组建的公安机关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或委托公安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
(二)省公安厅组建若干个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各评审委员会由20人组成,负责全省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压职资格的评审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推荐工作。
(三)各市地公安局组建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由l3人组成,负责对本市地初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推荐工作。
(四)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成员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是担任较高技术职务和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评审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l-2名。评审委员会必须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保守机密。
(五)评审委员会在评审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被评审人的任职资格,须在充分讨论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赞成票数达到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即算通过。
(六)县(市)、区公安局组建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考核小组,负责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核和推荐工作。
七、操作程序:
(一)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由本人对照评审条件进行申请,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并提交本人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代表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论文、著作,以及学历、原职称及立功表彰证明等有关材料,一式两份。
(二)考核推荐:所在单位应对申报者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并对其德、能、勤、绩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写出详细、具体的考核推荐意见,填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三)经单位考核推荐的材料,送县(市)、区考核小组审核后,由县(市)公安局和人事(职改)部门签署意见逐级推荐。推荐高、中级职务资格者,须由市(地)公安局和人事(职改)部门签署意见。推荐高级职务和省厅范围中级职务资格者,须经省公安厅和省人事厅(职改)部门签署意见。
(四)资格公布:经评审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高级和省厅范围中级由省人事厅和省公安厅联合发文公布。市(地)县单位中级由市(地)公安局和市(地)人事(职改)部门发文公布。初级:在县(市)的由县(市)公安局和县(市)人事(职改)部门发文公布;在市(地)的由市(地)公安局和市(地)人事(职改)部门发文公布;在厅直单位的由省公安厅发文公布。
(五)颁发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结束后,颁发人事(职改)部门统一印制的任职资格证书。
八、其他问题
(一)公安机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在各级职改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
(二)此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限于现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在技术岗位工作,现已调至其他工作的不再参加评审。1996年3月31日前离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参加此次评审。
(三)出国留学、进修、调干学习、轮训等在编制内的专业技术人员经自愿申请,可参加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
(四)在公安技术单位担任县(处)级以上行政领导的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参加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五)首次评审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计算截止1997年6月30日。
(六)先参加工作,后获得学历的,取得学历之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折半计算。
(七)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技术工作时间,中途如有调离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调离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应当扣除。
(八)过去按国家规定获得的技术职称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予承认。1983年底以前在公安机关获得技术职称,并一直来从事本专业工作的技术人员,此次可直接申报高一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九)1982年参加全国刑事技术和技术侦察统一考试,成绩合格的,可按具有中专学历对待。
(十)1970年——1976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评审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时可不作破格对待。
(十一)本专业大学专科“专业证书班”结业的,首次评审时可作为评审相应职务任职资格的参考依据。
(十二)公安机关评审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与工资、职务晋升挂钩。
(十三)本《实施办法》由省人事厅和公安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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