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福利费提取标准的通知浙人薪〔1995〕79号 (1995)财行25号
各市、地、县人事局(劳动人事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我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现行福利费没人每月2.80元的提取标准,是根据1986年工资总额2.5%的比例测定的。八年多来,经过数次调资和最近的工资制度改革,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鉴于这一情况,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1月1日起,国家机关(含党派、团体)工作人员的福利费统一按没人每月10元标准提取。省级单位由本单位统一提取并管理使用;各市、地、县的管理使用办法,由各地自行决定。
各级人事部门要对福利费的管理使用情况作一次检查。要严格福利费的使用范围,加强对福利费的使用管理,认真做好职工福利费的提取、使用和管理工作。
一九九五年三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