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省人事厅 省计经委关于开展评聘部分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高级工程师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
关于开展评聘部分享受教授、研究员
待遇高级工程师工作的通知
浙人职[1997]l74号
浙计经干[1997]812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局)、经委(计经委),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调动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在我省科技发展和经济建设中的作用,经研究,决定继续在拿省开展评审聘任部分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高级工程师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不含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按照工作需要,经设置岗位,均可开展评聘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高级工程师工作。
二、评聘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的高级工程师,必须是现职从事工程技术、工程技术管理工作,实际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并在工程技术岗位上成绩优异,贡献突出的人员。具体按下列条件掌握: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冲,积极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2、具有系统、坚实的本专业理论知识,全面了解、掌握本争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任现职期间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或正式出版有本专业专著或译著,专业水平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者。
3、工作业绩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组织和解决过省以上重点工程项目、重点攻关项目、重大技改项目、重大新产品开发项目以及重大引进项目的关键性问题,已被相应主管部门认可,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者。
(2)在本专业研究或开发工作中取得重要成果,获得国家一、二等奖(指国家四大奖)或省部科技成果、科技推广、科技进步、星火等奖的一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3)主持和组织过重要技术经济活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在技术改造、计量、标准、科技情报工作中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成果,其综合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在科技管理中具有独到见解或论述,经实践获得显著成效者。
4、在工作中指导过或能指导本专业其他高级工程师的工作,或已培养、指导过研究生者。
三、外语是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条件之一。评聘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高级工程师的外语考试,按省定标准A级进行。免试对象按浙职改[1994]4号文件执行。已参加过全省统一组织的外语考试,成绩仍在有效期内,原成绩有效。无外语成绩的仅限于1997年度申报评审时可先评后考,评审通过者参加1998年全省外语考试,考试合格后再公布任职资格。
四、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要求:按浙职改办[1996]15号、[1997]6号文规定执行。
五、申报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高级工程师,由所在单位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填写《专业技术枳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5份),并附送有关材料。市地县经市地经委(计经委)和人事(职改)部门、省直单位经省级席局审核平衡后,报省计经委。最后经有关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公布。
六、评聘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高级工程师名额比例按全省实有高级工程师总数的10%控制。控制数额由省统一掌握使用,采取分年逐步达到。各市地、厅局严格按条件申报推荐,保证质量。
七、经批准公布的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高级工程师,单位可予以聘任,并从聘任之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需办理工资基金手续的予以办理报批手续。事业单位评聘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高级工程师,需占用国家下达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指标数额或经上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的职务岗位数额。
八、评聘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高级工程师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涉及的部门多。各级各系统要协调配合,严格把关,确保质量。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细致地做好这项工作。
一九九七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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