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1998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批复
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1998年企业基本
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批复
浙劳复[1998]101号~129号、133号
浙财社[1998]68号~96号、115号
各市、地、有关县(市)人民政府:
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1997]15号)规定和省政府授权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审批各地企业缴费比例(浙政办抄[1998]第35号)的精神,经研究,同意有关市、地(本级)、县1998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按照企业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如下比例执行:
一、省本级及市地比例:
省基金中心20%杭州市23%宁波市20%
温州市17%湖州市23%嘉兴市23%
绍兴市17%金华市19%衢州市22%
丽水地区19%台州市17%舟山市17%
二、有关县(市)比例:
萧山市24%余杭市26%桐庐县26.5%
德清县23%安吉县22%长兴县22%
嘉善县22%海宁市21.5%兰溪市21%
江山市19%龙游县21%常山县22%
开化县22%龙泉市30%云和县32%
青田县27.8%嵊泗县19%普陀区20%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