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高级工程师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
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高级 工程师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浙人薪[1998]177号
各市、地人事局(人事劳动局),省直各单位,在浙中央部属单 位:
根据省人事厅、省计经委《关于开展评聘部分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高级工程师工作的通知》(浙人职[1997]174号、浙计经[1997]812号)精神,经研究,现就事业单位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高级工程师的工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高级工程师执行教授、研究员所对应的工资标准(具体标准见浙人薪[1997]242号、(1997) 财行145号文件附表三).
二、被评聘为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的高级工程师,如现职务工资低于教授、研究员对应工资标准最低档的,进入最低档;高于最低档的,就近就高靠入教授、研究员工资标准。如现职务工资与教授、研究员工资标准相同的,向上顺延一档。
三、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高级工程师的职务岗位津贴,执行教授及相当职务所对应的标准,即每月180元。
四、上述工资待遇均从被正式聘任为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高级工程师的次月起执行。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