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调整县以下事业单位农林科技人员岗位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调整
县以下事业单位农林科技人员
岗位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浙人薪〔1997〕176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局):
根据国发[1983]74号、浙政[1983]52号和浙劳人薪[1991]153号文件精神,我省对在县以下事业单位工作并符合享受浮动工资岗位津贴条件的农林科技人员,实行了浮动工资时间累计满八年的,可将浮动工资转为固定工资,固定后再按月发8元(后调整为15元)岗位津贴的政策。这对于调动广大农林科技人员的积极性,稳定基层农林科技队伍,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发[1983]7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调动基层农林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同时结合贯彻入人薪发(1994)22号文件,经研究,决定对县以下事业单位农林科技人员的岗位津贴发放办法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调整岗位津贴发放办法的范围、对象,必须是符合国发[1983]74号和浙政[1983]52号文件规定,并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享受浮动工资岗位津贴的单位和人员。
二、上述人员中,原浮动工资满八年已固定,并享受每月15元岗位津贴的,停发15元岗位津贴改为按浮动一挡职务工资,浮动工资满八年(含原8元、15元岗位津贴发放时间)的予以固定,固定后继续向上浮动,浮动满八年再予以固定和浮动,依此类推;原浮动工资未满八年现仍执行浮动一档职务工资的,待浮动工资满八年后予以固定,固定后继续向上浮动一档职务工资,浮动满八年再予固定和浮动,依此类推。
三、分配到县以下农林基层单位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从见习期满转正定级的次月起实行浮动一档职务工资的岗位津贴,浮动满八年后予以固定,固定后继续向上浮动,依此类推。
四、调离享受浮动工资岗位津贴单位的人员,浮动工资即行取消;原浮动工资已固定的,调离后可带入调入单位,由调入单位根据同等条件人员工资水平确定工资后,再高定其浮动转固定的工资。
五、其它事项仍按国发[1983]74号、浙政[1983]52号、渐劳人薪[1991]153号和浙人薪[1994]82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从下发之月起执行。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