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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破产企业特殊工种岗位职工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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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jhrss.gov.cn/art/2014/2/18/art_1229101516_309884.html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破产企业特殊工种岗位职工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
发文日期: 2014-02-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破产企业特殊工种岗位职工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


浙江省社会保险管理局

关于破产企业特殊工种岗位职工

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



浙社险[1998]93



缙云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
缙社保处(9811号文件收悉。所询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破产企业的职工,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经费,曾从事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破产企业职工,在继续参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且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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