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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人事厅 省财政厅 省环境保护局转发人事部 财政部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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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jhrss.gov.cn/art/2014/2/18/art_1229101516_309872.html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人事厅 省财政厅 省环境保护局转发人事部 财政部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2-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人事厅 省财政厅 省环境保护局转发人事部 财政部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局

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局

关于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标准的通知

浙人薪[1998]91号

浙财工[1998]34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标准的通知》(人发[1997]121号)转发给你,请遵照执行。其中,一至三等环境保护监测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5元、20元、15元分别调整为每人每天3.5元、3元、2.5元,根据实际出勤天数计算,按月发放。
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标准和范围,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开支。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三日


人事部、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

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标准的通知

人发[1997]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标准及其发放范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标准。
(一)一至三等环境保护监测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3元、10元、7元分别调整为每人每天3.5元、3元、2.5元。
(二)取消原四等津贴标准。
二、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发放范围。
(一)环境保护监测津贴的发放范围原则上仍按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制定的《环境保护监测津贴试行办法》(84)城环字第351号执行;津贴等级略作调整,由一至四个等级调整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等:从事剧毒物质、强辐射监测和研究工作的,从事空中和重污染现场作业的;
二等:从事一般毒性物质、一般辐射监测和研究工作的,经常使用和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从事分析、化验工作的,经常深入环境污染现场的;
三等:经常深入实验室进行仪器调试、维修、保养工作及其他辅助工作的,接触有毒有害化学药品的运输、保管及发放工作的。
(二)环境监理人员根据其工作职责和现场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实际情况,分别享受以上二等或三等津贴。
除以上人员外,其他临时参加上述工作,或紧急污染事故调查工作人员,参照上述规定分别享受相应各等级津贴。
三、实行环境保护监测津贴的其他有关问题,仍按(84)城环字第351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标准和范围,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五、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所需经费由原渠道开支。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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