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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企业歇业以后职工如何处置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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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jhrss.gov.cn/art/2014/2/18/art_1229101516_309907.html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企业歇业以后职工如何处置问题的复函
发文日期: 2014-02-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企业歇业以后职工如何处置问题的复函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企业歇业以后职工如何处置问题的复函
浙劳函[1999]131


常山县人事劳动局:
你局《关于企业歇业以后职工如何处置问题的请示》(常人劳[1999]12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双方应当及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若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企业歇业后,原劳动关系续存,当企业被工商部门注销后,企业法人主体消亡,劳动关系自然终止,企业应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补助费。职工按规定享受失业救济金后,不再享受一次性安置费,也不能视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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